一、许可主体
金东区卫生局
二、设定依据
国务院《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
三、首次注册
注册条件:《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公布前的乡村医生,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乡村医生证书,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均可在我局申请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后,继续在村医疗卫生机构执业:
1、已经取得中等以上医学专业学历的;
2、在村医疗卫生机构连续20年以上的;
3、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培训规划,接受培训取得合格证书的;
4、2004年参加全省乡村医生执业考试成绩合格者。
四、再次注册
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有效期为5年。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有效期满需要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有效期满前3个月申请再注册。金东区卫生局行政许可科负责受理再注册,并在受理15日内进行审核,对符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准予再注册,换发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再注册,由区卫生局行政许可科收回原乡村医生执业证书。
五、承诺期限
法定期限:15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15个工作日
六、收费标准
免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