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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市转发山东省卫生厅《关于做好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有效期满再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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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卫生局,泰安高新区社会事业局、泰山景区卫生环保局:

  现将山东省卫生厅《关于做好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有效期满再注册及新申请乡村医生执业注册有关工作的通知》(鲁卫农卫字〔2010〕5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此项工作提出以下要求:

  一、执业再注册及新申请注册工作涉及到每一位乡村医生的切身利益,要组织有关人员认真学习领会文件精神,严格按照省卫生厅要求,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安排专人负责,切实做好乡村医生执业再注册及新申请注册工作。

  二、执业再注册及新申请注册工作涉及人数多,工作量大,要以高度负责的态度,采取多种形式进行广泛宣传,让辖区内每一位符合条件的乡村医生都能按时按要求参加执业再注册及新申请注册工作,执业再注册及新申请注册对象务求全面、彻底、准确。要认真对照条件,收齐材料,逐一审核,对不符合条件的予以核除,不予上报。对在执业再注册及新申请注册过程中有徇私舞弊、造假或使用不正当手段者,一经查实,将依照国务院《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有关条款追究相关人员法律责任。

  三、要以此次乡村医生执业再注册及新申请注册工作为契机,全面推进村卫生室规范化建设和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工作,加强村级医疗机构设置管理和从业人员管理,规范诊疗行为。

  四、对2009年度考核不合格的乡村医生,各县(市、区)要按照《关于公布全市乡村医生执业考核理论知识考试不合格成绩的通知》(泰卫基妇发[2009]40号)文件要求,组织人员进行培训和考试,将考试结果于3月底前上报我局基妇科。

  五、泰安高新区、泰山景区注册工作分别由岱岳区、泰山区上报。

  二〇一一年三月十八日

  山东省卫生厅

  鲁卫农卫字〔2011〕5号

各市卫生局:

  根据《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和卫生部有关要求,现就做好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有效期满再注册及新申请乡村医生执业注册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有效期满再注册

  (一)执业再注册对象

  按《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规定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满5年有效期,拟继续在山东省辖区内村卫生室(所)执业的乡村医生均需进行再注册;不包括在村卫生室执业的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和执业护士以及在农村地区设立的个体诊所和其他医疗机构中从事医疗服务的人员。

  (二)执业再注册条件

  1.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执业注册信息录入山东省乡村医生执业管理系统并报省卫生厅备案,且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拟聘用其在村卫生室继续从业的乡村医生。

  2.撤村改居后,原来的村医疗卫生机构转型为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时,按照卫政法函〔2010〕31号文件要求,对于已取得合法行医资格并在该村医疗机构工作的乡村医生,可以继续在转型后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注册执业,其执业范围不变。

  3.在原注册执业期间,遵守执业规则,履行乡村医生职责,按时参加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每2年组织的考核,且考核结果均为合格。

  4.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身体健康能胜任本职工作。

  5.无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不得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

  6.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执业再注册程序

  1.乡村医生执业再注册工作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直接或者通过乡镇卫生院书面通知到符合再注册条件的每一个乡村医生。

  2.乡村医生接到书面通知后必须在书面通知书上签字,确认已知晓执业再注册的相关要求。

  3.签字确认的书面通知书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统一收回、统一管理,以备查实。

  4.由符合执业再注册条件的乡村医生本人提出申请并填写《山东省乡村医生执业再注册申请表》(附件1),由其本人或所在地乡镇卫生院收集,报送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

  5.经审核后乡村医生执业再注册名单在当地乡镇卫生院、村委会张榜公示不得少于5天。

  6.公示无异议的乡村医生,将依据程序准予再注册,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换发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对不符合条件的乡村医生,不予再注册,由发证部门收回原乡村医生执业证书。相关信息及时录入山东省乡村医生执业管理系统。

  (四)执业再注册需提供的材料

  1.上交原《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医生执业证书》。

  2.《山东省乡村医生执业再注册申请表》。

  3.村委会或村卫生室推荐、乡镇卫生院审核、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拟继续聘用的有关材料。

  4.申请人相关的学历、培训、考核合格和工作年限等方面的证明及相关复印件。

  5.申请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6.申请人近期二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2张。

  7.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应提交的材料。

  二、新申请乡村医生执业注册

  (一)新申请执业注册对象

  参加2010年全省乡村医生执业资格考试,成绩达到或超过考试合格线的考生,拟在村卫生室(所)从业,可向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乡村医生执业注册。

  (二)新申请执业注册条件

  1.参加2010年全省乡村医生执业资格考试成绩合格,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拟聘用其在村卫生室(所)从业。

  2.新申请执业注册乡村医生只能到村卫生室(所)工作,不能注册到农村地区设立的个体诊所和其他医疗机构。村卫生室(所)转型为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应按照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有关规定执业。

  3.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身体健康能胜任本职工作。

  4.无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不得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

  5.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新申请执业注册程序

  1.新申请乡村医生执业注册,由符合执业注册条件者提出申请并填写《山东省乡村医生执业注册申请表》(附件2),由本人或所在地乡镇卫生院收集,报送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

  2.经审核后新申请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名单在当地乡镇卫生院、村委会张榜公示不得少于5天。

  3.公示无异议的乡村医生,将依据程序准予注册,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换发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注册。相关信息录入山东省乡村医生执业管理系统。

  (四)新申请执业注册需提供的材料

  1.《山东省乡村医生执业注册申请表》。

  2.村委会或村卫生室推荐、乡镇卫生院审核、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拟聘用的有关材料。

  3.申请人相关的学历、考试成绩单等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4.申请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5.申请人近期二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2张。

  6.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应提交的材料。

  三、时间安排

  (一)2011年4月25日前,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摸清符合再注册和新申请执业注册的乡村医生人数,进行执业证书编码(乡村医生执业证书编码按附件3执行),并将相关信息录入山东省乡村医生执业管理系统,导出数据库文件上报市级卫生行政部门。

  (二)2011年5月10日前,市卫生局审核各县(市、区)上报的数据库文件,导入山东省乡村医生执业管理系统市级平台,并导出市级数据库信息报我厅农卫处。

  (三)2011年5月30日前,各市根据所需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数量,填写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数量统计表(附件4),加盖市卫生局公章后,凭统计表以市为单位到我厅农卫处领取相应数量的证书。

  (四)2011年6月30日前,各县(市、区)完成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工作。

  四、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认真组织。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和再注册工作涉及到每一位乡村医生的切身利益,是乡村医生执业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从依法行政的高度,提高对这项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将其作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契机抓紧落实,要严格把握政策,明确工作职责和程序,认真组织,保证全省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和再注册工作规范有序进行。

  (二)严肃纪律,规范实施。乡村医生执业注册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各地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严格乡村医生准入,加强执业管理和考核,明确工作职责和程序,严肃工作纪律,规范乡村医生执业注册管理。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是乡村医生执业证书的发放机关,要规范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再注册、变更注册和注销注册工作的程序,认真组织实施乡村医生执业再注册和注册工作,要根据注册信息,准确核实所需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数量。各地要严格执行乡村医生注册信息备案和档案管理制度,乡村医生执业注册信息要及时录入山东省乡村医生执业管理系统,并按时报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因不按规定逐级备案,造成乡村医生执业注册信息与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信息不符的,市、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应承担相应责任。《乡村医生执业证书》由我厅按照卫生部规定格式统一印制,免费发放。各地在实施乡村医生执业注册过程中,要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规定,不得向申请人或机构收取和变相收取任何费用。

  (三)加强宣传,公开公正。各地要主动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宣传,将执业再注册和执业注册有关政策通知到每一位符合条件的乡村医生,并保存相关书面材料以便备查。对于村民和乡村医生反映的违法办理乡村医生执业再注册和执业注册等行为,各市、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要认真组织调查核实,按照《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及时公布处理结果。

  (四)严格管理,提高素质。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综合考虑辖区服务人口、农民就医需求和地理条件等因素,本着方便群众和优化卫生资源配置的原则,合理制定乡村一配备规划,大力推进综合配套改革,积极落实村卫生室从业人员补助,完善和发展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提升农村医疗卫生服务三级网整体功能。要切实加强对乡村医生执业活动的监督管理,规范诊疗行为,提高服务质量,促进合理用药,保证农村居民获得均等化的公共卫生服务和安全、有效、价廉的基本医疗服务。要建立健全乡村医生继续教育和培训制度,强化乡镇卫生院对村卫生室的业务指导和帮扶,不断提高乡村医生职业素养。各市卫生局要组织人员对所辖县(市、区)乡村医生注册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我厅将适时进行抽查。

  附件:1.山东省乡村医生执业再注册申请表

  2.山东省乡村医生执业注册申请表

  3.山东省乡村医生执业证书编码办法

  4.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数量统计表

  二〇一一年三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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