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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设立杭州市全科医师社区实践基地的通知

杭卫发[2004]28

各区、县(市)卫生局(社发局):

  根据浙江省卫生厅《浙江省全科医学教育培训方案》(浙卫发[2000]254号)和杭州市卫生局《关于下发杭州市全科医师/基层临床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杭卫发[2003]304号)的精神,按照浙江省全科医学教育培训中心《浙江省全科医学社区培训基地建设标准(试行)》和《浙江省全科医师/临床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社区培训基地基本要求》的要求,经研究,决定将省、市级农村社区卫生服务示范点(试点)及杭州市规范化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等25家单位作为我市全科医师社区实践基地,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科医师社区实践基地负责本地区的全科医师社区实践工作。实践基地与非实践基地单位要加强培训工作联系,互通情况,密切配合。

  二、被确定为杭州市全科医师社区实践基地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要进一步建立健全规章制度,改善教学条件,保证全科医师实践工作的顺利开展。

  三、各社区实践基地要根据社区实践大纲要求,结合实际条件,制定本基地的培训教育计划与各科轮转方法,建立严格的教学评估与考核制度,加强师资队伍建设,保质保量地完成社区实践工作。

  四、各辖区卫生行政部门要将全科医师社区实践基地作为促进社区卫生工作、增进居民健康的重要载体,促进教学、医疗、服务的协同发展。

  五、各社区实践基地要认真填写“浙江省全科医师/基层临床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社区培训基地备案表”(一式三份),各区、县(市)卫生局于2004年3月5前将本辖区备案表交杭州市继续医学教育办公室(市卫生局大楼609室)。

  附件:1杭州市全科医师社区实践基地名单

  2培训基地备案表

  二○○三年十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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