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皖将定期考核乡村医生 2009年考核工作5月底前完成

  为规范乡村医生管理,提高乡村医生队伍业务素连续考核不合格的取消执业资格质和服务能力,规范其服务行为。日前,省卫生厅出台乡村医生考核办法,从今年起,我省对依法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并在村医疗卫生机构执业的乡村医生,将每2年进行一次乡村医生考核,。今年的考核工作要求在5月底前完成。

  乡村医生考核工作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实施。考核过程中严禁以考核名义向乡村医生收取任何费用。考核包括业务考评和职业道德评定两方面。主要包括: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赋予的公共卫生任务完成情况、一般医疗服务(常见病和多发病的一般诊治、转诊服务)开展情况等。从事公共卫生和一般医疗服务所具备的知识和技能情况。参加医学培训、在岗医学学历教育等情况。依法执业和《安徽省乡村医生基本药物目录(试行)》执行情况,新农合服务提供情况。医德医风情况、服务态度情况等。考核采用个人述职、业务知识笔试和实践技能测试、职业道德评议等方式。

  乡村医生因特殊情况需要暂缓考核的,应于考核7天前向考核委员会提出申请。经考核委员会批准同意后,予以暂缓考核。一个考核周期内,每名乡村医生仅能暂缓考核1次,暂缓考核时间原则上不超过1个月。

  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并进行公示。乡村医生经考核合格的,可以继续执业。经考核不合格的,在6个月之内可以向考核委员会申请进行再次考核。逾期未提出再次考核申请或者经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乡村医生,原注册部门注销其执业注册,并收回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乡村医生在考核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不合格:以不正当手段通过考核的;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考核的;暂缓考核后仍不按时参加考核的;伪造病历、处方等套取新农合资金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时不服从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调遣的。

  办法同时规定,对在村医疗卫生机构执业的执业(助理)医师、执业护士的考核,按省卫生厅医师、护士定期考核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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