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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施《临床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试行办法》的通知

卫教发[1993]第1号

关于实施《临床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试行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计划单列市卫生局,各医学院校,有关部、委卫生局(处),本部直属医院:

  现将《临床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试行办法》发给你们,望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细则,组织试行。

  实施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是培养临床医学人才、提高我国临床医疗工作水平的重要措施之一,同时,也是完善我国毕业后医学教育制度的组成部分。

  我国幅员广大,各地区的医学教育水平和医院的医疗条件有着较大的差别,为更好地贯彻《试行办法》,保证培训质量,在培训工作开始之前,要认真做好准备工作。为此,提出以下几点意见:

  1、各地应在卫生行政部门领导下,组成由医学院校、医学会、有关医院等参加的专门机构,负责《试行办法》的贯彻落实。根据《试行办法》的要求,结合本地区、医院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要求和实施办法,如培训基地认可标准、各学科培训细则、考核方法和记分方式等。培训基地的认可数量,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决定。

  2、本办法从1993年毕业的住院医师开始实施。1993年以前毕业的住院医师培训,可根据不同的毕业年限,组织水平考试后纳入相应的培训计划。为保证培训质量,没有经过试点的省(市),可先在医学院校附属医院和省(市)级综合医院试行,待取得经验后再逐步推广。

  3、已经进行试点的省(市),要按照《试行办法》的要求,对试点情况进行总结,没有认可培训基地的要进行评定认可。对县级和县级以上非培训基地医院和非本科学历的住院医师要另行制定培训要求和实施细则,进一步完善培训制度,逐步使临床住院医师都能得到规范化培训。

  4、卫生部部属院校和直属医院,可按照《试行办法》的要求,自行制定培训实施细则,培训基地由学校审批认可,报卫生部教育司备案。

  在全国实施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是一项新的工作,牵涉面广,具体问题较多。望在组织实施中及时总结经验,努力实现规范化。请将实施情况反馈我部教育司。

卫生部

一九九三年二月十七日

  抄送:人事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总后卫生部、中华医学会卫生部办公厅

  一九九二年二月十八日印发

  临床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试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临床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完善毕业后医学教育制度,培养合格的临床医学人才,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的培训对象是医学本科毕业后从事临床工作的住院医师。

  第三条临床住院医师经过规范化培训,达到《卫生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规定的主治医师基本条件和以下要求: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祖国,遵纪守法,贯彻执行党的卫生工作方针,具有良好的医德和作风,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2、熟悉本学科、专业及相关学科的基础理论,具有较系统的专业知识,了解本专业的新进展,并能用以指导实际工作。

  3、具有较强临床思维能力,较熟练地掌握本专业临床技能,能独立处理本学科常见病及某些疑难病症,能对下级医师进行业务指导。

  4、基本掌握临床科研方法,能紧密结合临床实践,写出具有一定水平的学术论文(包括病例分析、综述等)。

  5、掌握一门外语,能比较熟练地阅读本专业的外文书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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