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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江西省采供血机构设置规划(2007-2009年)》的通知

赣卫医字[2007]63号

各设区市卫生局、省血液中心:

  为了进一步加强全省采供血机构的管理,保证血液安全,保障临床用血,根据卫生部第44号部长令《血站管理办法》和《采供血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结合我省实际,我厅制定了《江西省采供血机构设置规划(2007—2009年)》(见附件)。经报请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西省采供血机构设置规划(2007~2009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血液制品管理条例》、《血站管理办法》、《采供血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等有关法律法规文件,为进一步加强我省采供血机构的管理,保证血液安全,保障临床用血,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划。

  一、规划目标

  以区域人口、医疗资源以及临床用血需求为依据,以满足临床用血需要,确保采供血、临床用血安全和提供良好的相关服务为目的,逐步建立符合省情、布局合理、相对集中、规模适宜、资源优化和服务良好的采供血和临床用血网络。

  二、规划原则

  (一)坚持与我省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居民卫生服务需求、医学发展需要、输血技术进步相适应的原则。

  (二)坚持与当地经济发展状况、地理条件、人口状况、医疗资源和区域卫生规划相适应的原则。

  (三)坚持优化资源配置、防止重复建设,逐步实现集中化、标准化、规模化的原则。

  三、机构设置

  (一)全省采供血机构现状

  我省现有采供血机构共计22所,其中血液中心1所,中心血站10所、血站1所,单采血浆站10所。具体如下:

  1、江西省血液中心;

  2、九江市、景德镇市、萍乡市、新余市、鹰潭市、赣州市、宜春市、上饶市、吉安市、抚州市中心血站;

  3、南昌市血站;

  4、分宜县单采血浆站、贵溪市单采血浆站、南康市单采血浆站、石城县单采血浆站、宜春市单采血浆站、上饶县单采血浆站、余干县单采血浆站、金溪县单采血浆站、崇仁县单采血浆站、南城金山单采血浆有限公司。

  (二)规划设置

  采供血机构分为血站和单采血浆站。

  1、本规划期全省采供血机构设置调整为21所,其中血液中心1所,中心血站10所,单采血浆站10所,具体如下:

  (1)省会城市只设一所采供血机构,现有的江西省血液中心和南昌市血站合并;

  (2)九江市、景德镇市、萍乡市、新余市、鹰潭市、赣州市、宜春市、上饶市、吉安市、抚州市各设置1个中心血站;

  (3)保留在分宜、贵溪、南康、石城、袁州、上饶、余干、金溪、崇仁、南城等10个县(市、区)设置的10个单采血浆站。

  2、根据本省实际,本期规划内不设中心血库,各设区市(包括省会城市南昌市)在辖区内,可以根据需要,在有条件的县直属综合医院内设置“中转血库”,承担中心血站(血液中心)的二级供血任务。

  3、本规划期内不设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

  四、管理体制

  (一)血站分为血液中心和中心血站,全省共设11个血站。省会城市南昌设血液中心,其它设区市只在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设置1个中心血站。血站由批准其设置的卫生行政部门管理。

  (二)单采血浆站转制后,隶属相应的血液制品生产企业。单采血浆站所在地的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能。血液制品生产企业要加强对所属单采血浆站的管理,要求单采血浆站严格按国家规定开展采浆工作。

  (三)采供血机构要贯彻落实《血站质量管理规范》和《单采血浆站质量管理规范》,进一步强化内部管理,依法开展采供血(浆)活动,确保献血(浆)人员安全以及临床用血、原料血浆的质量与安全。

  (四)血液中心除承担南昌地区无偿献血者的招募、血液的采集与制备、临床用血的供应以及医疗用血的业务指导外,还要承担对各市中心血站的技术指导和业务培训工作;受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的委托,对全省血站在血站管理、血液质量、献血服务、血液检测等各方面工作情况进行综合评价。

  (五)各设区市的中心血站承担辖区内无偿献血者的招募、血液的采集与制备、临床用血的供应以及医疗用血的业务指导。各中心血站可以根据需要,在离市中心血站较远的县(市)直属综合医院内设置“中转血库”。中转血库不具采血功能,行政上隶属所在医院管理,业务上接受所在地的市中心血站指导和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督。不承担中转供血任务的其它县(市)直属医疗用血单位和各乡镇卫生院的临床用血原则上到中转血库领取。中转血库应配备必要的送血交通工具,以解决当地临床急救供血和向10公里以上距离的乡镇卫生院的急救供血。

  (六)血液中心和中心血站根据服务区域的实际需要,经相应的省、市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省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可以设立固定采血点(屋)或流动采血车。

  (七)各设区市可根据本地情况,报经省卫生行政部门批准,设置储血点。

  (八)血液中心和中心血站的固定采血点(屋)、中转血库分别承担采血、供血工作,但不得进行除乙肝表面抗原快速检测、血型检测以外的血液初检。

  五、组织实施

  (一)提高认识,加强管理。血液管理关系到社会的和谐稳定,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健康权益,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坚持以人为本、努力践行“三个代表”,以对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进一步加强对血液工作的领导,全面贯彻落实设置规划。

  在省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省卫生厅负责本规划的组织实施,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按照《采供血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统一部署,统一管理的原则负责本辖区内的血液管理工作。血液中心和中心血站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按照《血站管理办法》,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切实抓好贯彻落实工作。

  (二)稳妥推进,分步实施。在本规划实施过程中,各地要按照本规划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争取在2007年底前,将规划设置的中转血库、采血点(屋)落实到位。

  年采供血量在5000升以下(不含5000升)的中心血站,要严格限制发展规模,控制资金投入和血液检测实验室发展,为下一期规划和逐步实现区域性集中化检测奠定基础。

  血液中心和中心血站必须制定采供血应急预案,确保突发事件的紧急临床用血和偏远地区临床用血。

  (三)依法行政,严格监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认真履行辖区内血液管理的职责,切实加强对采供血机构的监管。要建立健全监督执法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实现监管工作的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法制化。要求各采供血机构按照《血站管理办法》等国家有关规定,建立人员岗位责任制,遵守输血技术操作规程,做好无偿献血者的招募、血液采集与制备、血液集中化检测和血液质量管理等有关血液安全工作,确保辖区内临床用血需求。

  本《规划》每三年修订一次,根据考核评价的情况和社会、经济、医疗用血和原料血浆的需求变化,对规划进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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