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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农村卫生适宜技术推广项目实施管理办法

  根据“十一五”国家科技支撑计划“农村卫生适宜技术及产品研究与应用”重大项目的要求,黑龙江省紧密结合本省农村地区卫生、计划生育服务的实际需求,研究筛选一批农村卫生适宜技术,推广充实到具有实际需求的农村地区,并将群众反映良好、社会效益突出的技术进行示范应用研究,为提高农村卫生机构及卫生技术人员的服务能力和扩大农村卫生适宜技术推广应用范围提供切实的科技支撑。为贯彻落实“十一五”国家科技支撑计划的要求,提高我省农村医疗卫生技术水平,决定制定《黑龙江省农村适宜技术推广项目(以下简称《推广项目》)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

  一、目的和目标

  针对农村地区健康危害较大的疾病中的关键防治技术问题,通过《推广项目》,使农民能够以较低廉的费用享受基本医疗服务,切实解决农民看病贵的问题。带动农村的医疗卫生单位引进和开展一批适宜新技术,培养一批农村卫生专业技术骨干,建设一批以开展新技术为主的特色专科,形成一套农村卫生适宜技术推广模式,建立一批适宜技术推广示范基地,大大提升农村医疗卫生单位引进新技术的能力,提高我省农村和基层医疗、预防、保健技术水平。

  二、原则和要求

  按照“政府引导与市场导向”相结合的模式,采取“协调联动、社会动员、约束与奖励”并用的多项机制协同作用。《推广项目》以农村卫生服务需求为导向,以提高农村卫生技术人员的技术水平和服务水平为中心,以依靠科技进步促进农村卫生事业发展为动力。

  在实施过程中,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把适宜技术推广工作作为农村卫生工作的重点,根据本地农村卫生实际需求,从推广项目中选择各自需要的适宜技术项目。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积极组织推广工作,分层次、分类别地开展技术培训。要把推广工作与机制探索相结合,逐步探索农村推广适宜技术的有效模式和机制。要把推广工作与特色专科建设相结合,农村医疗卫生单位通过引进适宜技术,开展有特色的医疗卫生技术服务。

  三、组织和实施

  (一)《推广项目》的组织

  《推广项目》由省科技厅牵头,在省卫生厅、中医药管理局和计生委参加组织实施下全面启动。项目实施按照“充分依靠专家”的原则,针对严重影响农村群众健康的常见病、多发病,以及农村育龄群众的计划生育、生殖健康等问题,在哈尔滨市通河县、鸡西市鸡东县、绥化市肇东市、绥化市兰西县、大庆市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等五个县,涉及县、乡、村等卫生机构,进行技术推广及人员培训。

  (二)《推广项目》的实施

  1、针对《推广项目》,省科技厅将统一制作推广项目简介,下发到各级医疗卫生单位,由各单位从公布的推广项目中,根据本单位实际需求填写技术培训申请表,经同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统一汇总后,分别报卫生厅科教处和相应的推广项目承担单位,各推广项目承担单位根据需求情况,制订具体推广计划,并组织专家分类、分层次地进行新技术培训和指导。

  2、《推广项目》应坚持按需推广、讲求实效的原则,根据培训对象、培训条件、培训内容,采取培训班、专业进修班、研讨班、专题讲座、学术会议和专项技术培训等方式。各类技术推广培训班应安排专家现场授课、现场操作与指导、现场解答疑难问题。农村和基层医疗卫生单位要通过专家指导、自学、查房、病例讨论、技术观摩等形式举办各类培训活动。

  四、《推广项目》的管理

  (一)《推广项目》的承担单位要与省科技厅签订项目合同书,纳入省科技厅(或省卫生厅)科技计划管理,各项目承担单位要保证项目按计划完成任务。

  (二)《推广项目》的推广周期为三年。

  (三)省科技厅将安排一定数额的经费用于《推广计划》项目的实施。各设区市(县、区)卫生局应在本级卫生事业费预算中安排一定数额经费,用于本辖区《推广计划》项目的组织工作。

  (四)《推广项目》管理工作采取分级管理,省科技厅根据《实施办法》,对全省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卫生单位的推广工作进行指导;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积极组织本辖区《推广项目》的推广工作;

  各市(县、区)卫生局负责对本辖区医疗卫生单位《推广项目》的推广工作进行指导,负责本辖区《推广项目》的组织实施,开展本辖区《推广项目》推广培训班的组织工作。

  各项目承担单位负责《推广项目》与各县、乡、村卫生机构的协调组织工作及项目的日常管理,并每年两次将《推广项目》进展情况报省科技厅。

  各县、乡、村卫生机构要作好《推广项目》情况纪录,接受培训人员要认真做好培训笔记及相关培训内容原始纪录。

  五、《推广项目》的验收和评估

  项目承担单位在《推广项目》结束后,应向省科技厅提出项目验收申请,省科技厅将组织有关专家进行验收评估,对推广情况、产生的社会效益进行评价,总结推广经验。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定期对本辖区《推广项目》组织工作进行评估,保证《推广项目》工作的效果。

  六、《推广项目》的奖励

  省科技厅对通过验收的,取得良好的社会效益的项目给予奖励,分别对《推广项目》的承担单位、《推广项目》的组织部门、单位和推广先进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

  七、其它政策和规定

  (一)、各单位应保证《推广项目》的项目负责人到农村推广适宜技术的时间,该时间可计入医务人员下农村服务的时间;在适宜技术推广工作期间内,工资、福利待遇保持不变。

  (二)、列入《推广项目》的项目负责人和管理工作人员,单位应给予一定数额农村适宜技术推广岗位津贴。

  (三)、在同等条件下,各单位应优先解决《推广项目》的项目负责人和管理人员的聘任和岗位。

  (四)、本实施方案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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