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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泰州市正式启动执业兽医试点工作

  为加强兽医队伍的建设,提高兽医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规范执业兽医行为,保障执业兽医的合法权益,根据省农林厅苏农牧〔2005〕14号《关于下发执业兽医试点关于工作的有关规定的通知》文件精神,泰州市今年8月正式启动执业兽医管理试点工作,高港区被列为首个试点地区。

  根据《江苏省执业兽医试点管理暂行办法》(下面简称《办法》)的有关规定,执业兽医资格实行资格考试制度,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分为执业兽医师资格考试和助理兽医师资格考试,考试合格者,由省兽医行政管理部门颁发《执业兽医资格证书》。首次全省执业兽医资格统一考试将于今年9月12日举行。

  根据《办法》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经审查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参加执业助理兽医师资格考试:

  (一)具有兽医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连续从事兽医工作二年以上;

  (二)具有兽医相关专业专科以上学历,连续从事兽医工作满一年的;

  (三)连续从事兽医或者传统兽医工作满十年,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并推荐的;

  (四)取得初级动物疫病防治员职业资格证书三年以上或取得中级动物疫病防治员职业资格证书二年以上的。

  经审查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参加执业兽医师资格考试:

  (一)具有兽医相关专科以上学历,连续从事兽医工作五年以上;

  (二)具有兽医师以上技术职称;

  (三)取得动物疫病防治员以上职业资格证书之后,并连续从事兽医工作五年以上;

  (四)取得执业助理兽医师资格后连续从事兽医工作满三年的。

  《办法》规定,执业兽医执业时,必须以经批准获得动物诊疗许可的机构为依托,并以所在的动物诊疗机构名义开展动物诊疗活动。执业兽医在执业活动中可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范围开展动物疾病诊疗活动,出具相应的证明文件;

  (二)执业兽医师享有处方权;参加专业培训,接受继续教育;

  (三)对所在地动物疾病预防、诊疗、咨询、动物保健机构和动物饲养及动物防疫和动物防疫监督等单位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泰州市执业兽医试点工作为三个重点阶段:一是在八月十日前完成宣传发动和组织报名工作;二是在八月至九月中旬,对所有报名人员进行系统培训与考试;三是在十月上旬完成对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者颁发《执业兽医资格证书》和建档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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