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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县预防医学会公共卫生医师定期考核工作实施方案

绍兴县预防医学会公共卫生医师定期考核工作实施方案

绍县预医发〔2009〕1号

各医疗卫生单位:

 

  受县卫生局委托,本会承担对全县公共卫生执业医师的定期考核任务。为圆满完成这项任务,切实加强对全县公共卫生医师执业管理,提高医师素质,保证公共卫生服务的质量和水平,根据卫生部制定的《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卫医发[2007]66号)、省卫生厅《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浙卫发[2008]293号)及《绍兴县卫生局关于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的实施方案》(绍县卫发[2009]1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会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成立绍兴县公共卫生医师定期考核委员会

  主 任:马国勇

  副主任:沈舟江、唐荣祥、娄元红、相春红

  成 员:冯润光、徐琳军、陈怡强、徐峰、沈调英、赵华娟、

  潘建华、戴兴康、于伟、陈国强、林德仁、樊苗林、俞宝法、

  何燕芳、钟明华

  职 责:负责制定全县公共卫生医师考核工作方案,负责公共卫生医师定期考核的组织、实施、检查、指导,确定考核评定结果,保证考核工作规范进行。

  考核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考核工作的协调联系等日常事务,由沈舟江兼办公室主任,冯润光、徐琳军、陈怡强为办公室成员;并下设三个考核工作小组:

  疾控组:组长:唐荣祥,成员:冯润光、徐峰、沈调英、戴兴康、于伟、陈国强,负责对县疾控中心及县、镇(街道)医院从事疾控专业的执业医师及助理执业医师的考核;

  卫生监督组:组长:娄元红,成员:陈怡强、赵华娟、潘建华、林德仁、樊苗林、俞宝法,负责对县卫生监督所、分所及各镇(街)医院从事卫生监督专业的执业医师及助理执业医师(镇、街原则上为助理卫生监督员)的考核;

  妇幼保健组:组长:相春红,成员:徐琳军、何燕芳、钟明华,负责对县妇保所及县、镇(街)医院专职(不含兼职)从事妇幼保健专业的执业医师及助理执业医师的考核。

  二、考核规则

  (一)医师定期考核每两年为一个周期。本轮考核的周期为2007年5月至2009年5月,2009年5月底前完成本轮考核。

  (二)考核对象:依法取得医师资格,经注册在单位(含区域内的社会医疗机构)执业的从事公共卫生专业的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含退休返聘医师)。(新录用的医学毕业生其执业时间不足两年的除外,即注册时间在2006年12月31日以后的,参加下一周期的考核,以《医师执业证书》核发日期为准)

  承担卫生支农、援疆、援藏、援外任务以及外出进修、学习的医师,参加其执业注册所在机构的医师定期考核。

  (三)考核坚持客观、科学、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四)考核工作接受县卫生局的委托和监督,并向县卫生局报告考核工作情况及医师考核结果。

  三、考核方式及管理

  医师定期考核包括业务水平测评、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评定。

  (一)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评定:

  1、与考核医师上一年度考核情况及平时考核、考评结果相结合进行。

  2、建立健全的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考评制度,作为对医师进行职业道德评定的依据。

  3、工作成绩、职业道德考核由考核医师所在单位的科室提出评定意见,由单位办公室(或人事科、党办)负责进行复核并盖单位公章,汇总后上报归口的考核工作小组。

  (二)业务水平测评:

  1、业务水平测评由以下几种形式结合进行:

  (1)个人述职;

  (2)有关法律、法规、专业知识的考核或考试以及技术操作的考核或考试;

  (3)对其本人书写的监督文书的检查;

  (4)患者评价和同行评议;

  (5)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形式。

  2、业务水平测评的管理

  (1)原则每年进行一次业务水平测评;

  (2)由各考核工作小组组织测评;

  (3)以上1项的第(2)款为考核重点,每年有侧重地安排考核或考试。

  (4)业务水平测评结果由归口的考核工作小组确认,并须由组长签名。

  (三)考核结论:

  考核委员会各工作小组综合评定意见和业务水平测评结果,对医师做出考核结论,并加盖本会公章。

  考核医师名单由各考核工作小组在每年的1月底前摸底排定,于每年3月1日前书面通知需要接受定期考核的医师(考核前60日),考核结果于每年6月30日前(考核结束后30日),由各考核小组报县卫生局备案,同时书面通知考核医师及其所在机构。 医学教育网 搜集整理

  对因变更执业地点的或者有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所列情形之一但未被吊销执业证书的医师,提前进行考核。需提前进行考核的医师,由其执业注册所在机构向考核机构报告。

  四、考核步骤

  本轮考核时间安排、工作步骤及操作用表按绍县卫发[2009]15号文件执行。请各考核工作小组据此制定好具体的工作计划并抓紧实施。

  五、执业记录与考核程序

  (一)医院实行医师行为记录制度。医师行为记录分为良好行为记录和不良行为记录。

  良好行为记录:医师在执业过程中受到的医院及各级政府和卫生主管部门奖励、表彰、完成政府指令性任务、取得县级以上技术成果的第1-3名作者等;

  不良行为记录:因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规和诊疗规范常规受到的行政处罚、处分,以及发生的医疗事故等。

  (二)医师行为记录作为医师考核的重要依据之一。因此按照有关规定要建立医师行为记录档案,及时记录医师的行为,同时将医师行为记录的信息录入到《医师联网注册及考核管理系统(机构版)中,上报县卫生局确认。

  (三)医师定期考核程序。

  一般程序:按照《浙江省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章的规定进行考核。

  简宜程序:本人书写述职报告,所在科室签署意见,经所在单位审核盖章,报考核工作小组复核确认、本会同意后盖章。

  (四)符合下列条件的医师定期考核执行简宜程序:

  1、具有5年以上执业经历,考核周期内有良好行为记录的;

  2、具有12年以上执业经历,在考核周期内无不良行为记录的;

  符合以上条件之一的可执行简易程序。所在单位有执行简易程序的医师,须在定期考核前45天内向归口考核小组提出申请,经考核委员会同意,在接到申请后15天内由考核小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 医 学 教育网 搜集整理

  六、考核结果

  (一)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工作成绩、职业道德和业务水平中有一项不能通过评定或测评的,即为不合格。

  (二)医师在考核周期内按规定通过国家组织的医师规范化培训或通过晋升上一级专业技术职务考试的,视为业务水平测评合格,考核时不再行业务水平测评。

  (三)考核医师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考核结果之日起30日内,向考核委员会提出复核申请。考核委员会在接到复核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医师考核结果进行复核,并将复核意见书面通知医师本人。

  (四)对考核不合格的医师,医院将按照县卫生局的处理意见执行。(处理规定:暂停执业活动3个月至6个月,并接受培训和继续医学教育;暂停执业活动期满,由考核委员会再次进行考核。对再次考核合格者,允许其继续执业,但该医师在本考核周期内不得评优和晋升;对再次考核不合格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

  (五)根据《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规定,医师在考核周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考核不合格:

  1、在发生的医疗事故(或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负有完全或主要责任的;

  2、未经所在机构或者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擅自在注册地点以外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进行执业活动的;

  3、跨执业类别进行执业活动的;

  4、代他人参加医师资格考试的;

  5、在医疗卫生服务活动中索要患者及其亲友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6、索要或者收受医疗器械、药品、试剂等生产、销售企业或其工作人员给予的回扣、提成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7、通过介绍病人到其他单位检查、治疗或者购买药品、医疗器械等收取回扣或者提成的;

  8、出具虚假医学证明文件,参与虚假医疗广告宣传和药品医疗器械促销的;

  9、未按照规定执行医院感染控制任务,未有效实施消毒或者无害化处置,造成疾病传播、流行的;

  10、故意泄漏传染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的;

  11、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医师未依法履行传染病监测、报告、调查、处理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12、考核周期内,有一次以上医德考评结果为医德较差的;

  13、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考核,或者扰乱考核秩序的;

  14、违反《执业医师法》有关规定,被行政处罚的。

  七、考核档案

  各医疗卫生单位要建立健全执业医师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考评的经常性档案。

  各考核工作小组要落实专人负责医师定期工作,建立医师定期考核档案,将有关考试、考核的资料及时收集上报和整理存档。

二○○九年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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