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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嘉县生局关于开展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的通知

永卫〔2008〕20号

各医疗卫生单位:

 

  根据卫生部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和省卫生厅《浙江省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浙卫发〔2008〕293号)规定,为做好我县本周期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核对象

  2006年12月31日前依法取得医师资格(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经主管卫生行政部门注册的各级各类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的医师。

  承担卫生支农、援疆、援藏、四川卫生援建队等任务以及赴上级医院进修的医师,参加其执业注册所在机构的医师定期考核。

  二、考核机构

  经审核申报单位有关材料后,确定永嘉县人民医院和永嘉县中医院2家医疗机构为本周期永嘉县医师定期考核机构。其中永嘉县中医院承担瓯北镇、乌牛镇辖区内所有医疗机构的临床医学专业和中医医学专业的执业(助理)医师定期考核工作;永嘉县人民医院承担除县中医院承担考核工作外所有乡镇医疗机构的医师考核工作(包括瓯北镇和乌牛镇辖区内口腔、公共卫生专业的医师)。

  各医师定期考核机构要按照《浙江省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要求,加强组织领导,健全考核组织机构,制定医师定期考核工作制度,认真做好医师定期考核各项工作。

  三、考核步骤

  (一)考核实施阶段(2009年2月~4月)

  1、2月份,各考核机构把定期考核时间书面通知需要接受定期考核的医师,也可委托医疗、预防、保健机构通知其本机构的医师。已经购买医师考核联网管理信息系统(普通版)软件的医疗机构,负责录入本机构及辖区下属医疗机构的医师,未购买本软件的医疗机构的医师分别由归口的考核机构负责录入。

  2、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接通知后,对本机构内执行简易程序考核的医师,按规定由所在医疗卫生机构提出申请,填写《永嘉县医师定期考核执行简易程序申请表》(附件1,此件及以下有关附件均可在永嘉卫生网站www.yjws.cn下载),报考核机构审核批准,考核机构在规定时间内书面通知申请机构。

  3、3月份,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按要求对本机构医师进行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评定,并汇总填写《永嘉县医师定期考核人员申报表》(附件2),同时在规定时间内将《医师定期考核表》签署评定意见后一并报考核机构;有医师行为记录内容的,填写《永嘉县医师行为记录表》(附件3)报考核机构,录入医师联网注册及考核管理系统(机构版)。

  4、4月15日前,各考核机构要完成业务水平考试。包括医师业务水平考核部分的有关法律法规考试(详细见附件5)和实践技能操作考核的测评。医师在考核周期内按规定通过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或通过晋升上一级专业技术职务考试的,可视为业务水平测评合格,不再进行业务水平测评。

  5、考核具体时间及进度安排由各考核机构按实施步骤确定,并严格按照工作计划执行。局负责对考核机构工作进行具体指导、监督和检查,规范、完善考核工作计划和各项考务制度。

  (二)考核结果发放和录入阶段(2009年4月~5月)

  1、4月份,各考核机构发放考核结果。考核机构综合考评结果,做出考核结论,将医师考核结果按单位汇总,填写汇总表,在规定时间内报局医政科备案,同时书面通知考核医师及其所在机构。

  2、5月份,复核及考核结果录入。被考核医师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复核申请,考核机构按规定复核并将复核意见书面通知医师本人。考核结果由考核机构通过医师联网注册及考核管理系统(机构版)录入,局医政科确认录入系统的考核结果,并将其记入《医师执业证书》的“执业记录”栏,加盖“××年××月至××年××月考核合格(或不合格)”字样印章,如考核不合格经培训后再次考核合格者,在其《医师执业证书》“执业记录”栏加盖“××年××月再次考核合格,本考核周期内不得评优和晋升”字样印章。考核机构可根据上一阶段结束时间适当提前开始考核结果录入工作。

  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应在定期考核工作结束后将本单位被考核医师的医师执业证书统一交局医政科。

  四、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的其它事项

  (一)在考核周期内,拟变更执业地点或违反《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所列情形之一但未被吊销执业证书的医师,应当提前进行考核(我县从2009年10月1日起开始执行)需提前进行考核的,由执业注册所在机构填写《永嘉县医师提前考核申请表》(附件4)报考核机构,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考核由原执业注册所在机构提供,经县卫生局指定的考核机构审定认可后进行业务水平测试,可执行简易程序的按规定履行相关手续后进行考核。考核结果由考核机构通过医师联网注册及考核管理系统(机构版)录入,局医政科确认录入系统的考核结果,并将其记入《医师执业证书》的“执业记录”栏,加盖“××年××月提前考核合格(或(二)工作成绩评定应当与专业技术人员年度考核情况衔接,职业道德评定要和专业技术人员年度考核及医务人员医德考评制度相结合。有关机构要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评定标准,切实体现医师在执业过程中遵守有关规定、要求以及完成工作数量、质量、政府指令性工作的情况。县卫生局将加强对所辖机构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指导,确保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评定工作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三)各有关单位应严格审核确认考核周期内医师行为记录,其中所在单位的表彰奖励是指单位内部结合年度考核进行的给予个人的奖励;完成政府指令性任务,是指完成卫生支农(下乡、进社区)、救灾、征兵、招生体检、防盲、重特大突发事件处理、援疆、援藏、援外医疗队、四川卫生援建队等指令性任务;取得的技术成果,是指取得市级以上行政部门颁发科技成果登记证书的。

  (四)中止医师执业活动两年以上、《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第五条规定不予注册情形消失者,其培训(3至6个月)及考核工作由县卫生局指定的辖区内考核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各考核机构需报送培训计划并经主管卫生行政部门确认后方可实施。以上人员办理重新执业注册手续时,需提供培训考核合格证明。

  附件:1.永嘉县医师定期考核执行简易程序申请表,永嘉县医师定期考核申请表

  2.永嘉县医师定期考核人员申报表

  3.永嘉县医师行为记录表

  4.永嘉县医师提前考核申请表

  5.法律法规知识考核实施方案

二○○九年二月十八日

  永卫〔2009〕20号关于开展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的通知附件.doc

  永嘉县医师定期考核实施阶段流程指南.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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