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卫生部《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浙江省卫生厅《浙江省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浙卫发〔2008〕293号)及温州市卫生局《关于开展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的通知》(温卫医〔2009〕20号)等精神,我市将开展第一周期的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现就医师定期考核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核对象
医师定期考核分为执业医师考核和执业助理医师考核。凡依法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并在我市辖区内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注册执业的医师(新录用医学毕业生其执业注册时间不足两年的除外,即注册时间在2006年12月31日以后的,参加下一个周期的考核,以《医师执业证书》发证日期为准),均要按期参加考核工作。
承担卫生支农、援疆、援藏、援外医疗队、四川卫生援建队等任务以及赴上级医院进修的医师,参加其执业注册所在机构的医师定期考核。
二、考核组织
我局设立医师定期考核工作领导小组,陈利义局长担任组长,连正郭副书记、郑安祥副局长任副组长,局医政科、政工科、监察室、疾控监督科、计财科、办公室等相关科室负责人为成员,负责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的领导、信息发布及重大事件决策。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卢景彬为办公室主任,黄李虎为办公室副主任。办公室负责医师定期考核日常事务,联系电话:62525310,电子邮箱:yqyzk@163.com。
三、考核机构
经审核申报单位有关材料后,确定乐清市人民医院、市第二人民医院、市第三人民医院、市中医院、市妇幼保健院、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市大荆中心卫生院、市北白象中心卫生院、乐清市医学会、乐清凤凰医院等10家医疗卫生机构、行业学术组织为本周期市本级医师定期考核机构。其中市医学会承担全市除上述机构外的所有医疗卫生机构的考核工作。
各医师定期考核机构要按照《浙江省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要求,加强组织领导,健全考核组织机构,制定医师定期考核工作制度,认真做好医师定期考核各项工作。
四、考核内容及方式
(一)考核内容
医师定期考核包括业务水平测评、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评定。业务水平测评由考核机构负责;工作成绩、职业道德评定由医师所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负责,考核机构复核。
医师工作成绩考核的基本内容包括:能认真履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能坚持日常工作,完成相应的工作量,并确保工作质量;能服从卫生行政部门的调遣和本机构的安排,及时完成相关任务。
医师职业道德考核的基本内容包括:医师恪守职业道德、遵守医德规范情况,以及工作作风、医患关系、团结协作情况等。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应当按规定建立健全医德考评制度,作为对本机构医师进行职业道德评定的依据。
医师业务水平考核分为理论考试和实践技能操作考核,其基本内容包括:熟悉医疗卫生管理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熟练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技能,具有一定的技术操作能力;执业医师能独立处理本专业常见病、多发病、一般急症和常用专业技术问题;执业助理医师在执业医师的指导下能处理上述问题;相应的外语水平等。
医师在考核周期内按规定通过住院医师(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或通过晋升上级专业考试的,可视为业务水平测评合格,不再进行业务水平测评。
本周期医师定期考核一般程序中业务水平测试方式为有关法律法规考试和“三基”考核,由我局统一组织实施。
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应当按要求对执业注册地点在本机构的医师进行工作成绩、职业道德评定,在《乐清市医师定期考核表》(附件4)上签署评定意见,并于业务水平测评前将评定意见报考核机构。
考核机构综合医疗、预防、保健机构的评定意见及业务水平测评结果,对医师做出考核结论,在《乐清市医师定期考核表》上签署意见,并将医师考核结果按单位汇总,填写汇总表(附件5),在定期考核工作结束后15日内报我局备案,同时书面通知参加考核的医师(附件6)及其所在机构。
各考核机构应当建立医师定期考核档案,将有关考试、考核资料存档。
五、考核时间安排
根据省卫生厅、温州市卫生局的统一部署,本周期考核要求在2009年5月20日前结束。
由于本考核周期时间较紧且逾期无法受理(具体时间安排见《乐清市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工作安排表》),请各考核单位提前出具医师定期考核通知单(附件2)委托医疗卫生机构通知本机构内医师在规定时间参加考核。
医师定期考核程序分为一般程序与简易程序。一般程序为按照本文件规定的考核内容进行的考核。简易程序为本人书写述职报告,执业注册所在机构签署意见,报考核机构审核。
符合下列条件的医师定期考核执行简易程序:
(一)具有5年以上执业经历,考核周期内有良好行为记录的;
(二)具有12年以上执业经历,考核周期内无不良行为记录的;
其他医师定期考核均按照一般程序进行。
医师考核执行简易程序应由医师执业注册所在医疗机构提出申请(附件7),考核机构审核批准。执行简易程序的人员应提供有关能证明其执业经历的资料。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应将本机构应参加医师定期考核简易程序和一般程序的人员名单(附件8)于2009年3月25日前报我局医师考核办公室,以便进行统一安排。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应尽早布置参加简易程序考核的医师着手书写个人述职报告。
六、考核结果及有关事宜
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工作成绩、职业道德和业务水平中任何一项不能通过评定或测评的,即为不合格。医师在考核周期内存在《浙江省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考核机构应当认定为考核不合格。
考核医师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考核结果之日15日内,向考核机构提出复核申请,考核机构应当在接到复核申请之日起15日内对医师考核结果进行复核,并将复核意见书面通知医师本人。
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应当在定期考核工作结束后15日内将本单位被考核医师的医师执业证书统一交我局。由我局将考核机构的考核结果记入《医师执业证书》的“执业记录”栏,并录入医师执业注册信息库。对考核不合格的医师,我局将责令其暂停执业活动3个月至6个月,并接受培训和继续医学教育。暂停执业活动期满,由考核机构进行再次考核。对考核合格者,允许其继续执业,但该医师在本考核周期内不得评优和晋升;对再次考核不合格的,由我局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
在考核周期内,拟变更执业地点或违反《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所列情形之一但未被吊销执业证书的医师,应当提前进行考核,医师提前考核工作仍按原定点考核机构范围进行。从2009年10月1日开始,医师变更执业地点时应携带个人考核档案办理变更事宜。
需提前进行考核的,由执业注册所在机构填写《医师提前考核申请表》(附件9)报考核机构,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考核由原执业注册所在机构评定,考核机构审定认可后进行业务水平测试,可执行简易程序的按规定履行相关手续后进行考核。考核结果由考核机构通过医师联网注册及考核管理系统(机构版)录入,我局确认录入系统的考核结果,并将其记入《医师执业证书》的“执业记录”栏,加盖“××年××月提前考核合格(或不合格)”字样印章。医师定期考核档案可由原考核机构转交新执业地点主管考核机构。
七、有关说明及要求
(一)相关说明
各有关单位应严格审核确认医师行为记录,填写《乐清市医师行为记录表》(附件10)。
所在单位的表彰奖励,是指单位内部结合年度考核进行的给予个人的奖励;完成政府指令性任务,是指完成卫生支农(下乡、进社区)、救灾、征兵、招生体检、防盲、重特大突发事件处理、援疆、援藏、援外医疗队、四川卫生援建队等指令性任务;取得的技术成果,是指取得乐清市级以上行政部门颁发科技成果登记证书的。
医疗事故,指在本考核周期内,暂以市(省)医学会医疗事故鉴定的定性结论为准。
在本考核周期内医师既有不良行为记录,又有良好行为记录,以不良行为记录定论。
中止医师执业活动二年以上、《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第五条规定不予注册情形消失者,其培训(3至6个月)及考核工作由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辖区内考核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各考核机构需报送培训计划并由我局确认后方可实施。以上人员办理重新执业注册手续时,需提供培训考核合格证明。
(二)工作要求
医师定期考核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一条所规定的一项法定的医师考核措施,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健全组织,落实专人,依法实施,并要建立长效机制,确保此项工作顺利开展;要做好广大医师宣传教育工作,及时总结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的做法和经验,互相学习借鉴和推广。要坚持客观、科学、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按计划严密组织,规范开展。对违反《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和《浙江省医师定期考核实施细则》的机构或个人,我局将按规定予以严肃查处。
附件: 1.乐清市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工作安排表.doc
二○○九年三月二日
主题词:医师 考核 通知
抄送:温州市卫生局。
乐清市卫生局办公室
2009年3月2日印发
(共印6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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