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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江县医师定期考核实施方案

  为加强我县医师执业管理,提高医师素质,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卫生部《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考核工作概况

  医师定期考核是指受县卫生局委托的考核机构按照医师执业标准对医师的业务水平、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进行的考核。

  1、基本原则 考核工作坚持客观、科学、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2、考核对象 依法取得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经注册在我县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的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未注册执业的医师不在考核范畴。

  3、考核分类 医师定期考核分临床、中医(包括中医、民族医、中西医结合)、口腔和公共卫生4大类别,各类别医师分别由该类别考核机构考核。

  4、考核周期 医师定期考核每2年为一个周期,新进医师自进入该机构始满2年开始考核,超过1年不满2年的逢考核年度仍需参加考核。每年的医师考核工作自本考核年度10月开始至12月底之前完成。

  5、考核结果: 医师的考核结果分合格和不合格,结果报县卫生局复核,复核属实后由卫生局将考核结论记入医师本人的《医师执业证书》和录入网络系统,并根据考核结果依法对不合格医师作出相应处理。

  二、考核机构及职责

  1、考核机构

  经各单位申请,卫生局研究决定委托:

  县人民医院:负责临床及口腔类别的医师考核工作;

  县中医院:负责中医类别(包括中医、中西医结合、民族医)医师考核工作;

  县妇幼保健院:负责临床类别中“预防保健专业、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专业”医师考核工作;

  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公共卫生类别医师考核工作。

  2、考核机构职责

  考核机构负责医师定期考核的组织、实施和考核结果评定,并在规定时间内向县卫生局报告考核工作情况及医师考核结果。

  (1)成立专门的考核委员会,拟定医师考核工作制度。考核委员会应当由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医学专业技术人员和有关医疗卫生管理人员组成,负责对医师定期考核工作进行组织、指导、检查和考核结果的评定,确保考核工作规范、有序进行。

  考核委员会内设各专业考核小组。每小组3-9人,考核小组组成人员数目有困难时,可向卫生局申请在县内其他医疗卫生机构中抽调,仍有困难的可降低组成人员职称条件至医师,确保组成人员数目达到标准。

  各类别考核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于各受委托单位,由专人负责考核期间日常事务。

  (2)考核机构应制定详细、具体的考核方案和考核工作制度。考核方案应包括:考核时间、地点、程序等内容,考核方案应于每次考核前十五天报县卫生局审核备案。

  (3)全面组织实施医师现场考核工作。

  (4)在《医师联网注册及考核管理系统》中记录考核情况并报送县卫生局审核。

  县卫生局对委托考核机构的医师定期考核工作进行全面监督,并对考核机构的考核结果进行抽查核实。

  三、考核方式及管理

  医师定期考核包括业务水平测评、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评定。工作成绩、职业道德评定由医师所在执业机构负责,考核机构复核;业务水平测评由考核机构负责。

  (一)考核通知 医师所在执业机构应在每次考核日前60日将本单位(辖区,含个体诊所)全体需要接受定期考核的医师名单上报考核单位,并领取考核表,做好准备工作。

  (二)执业机构测评 执业机构主要负责医师工作成绩、职业道德的测评工作。

  1、医师工作成绩测评的基本内容包括:医师执业过程中,遵守有关规定和要求,一定阶段完成工作的数量、质量和服从县卫生局的调遣和本机构的安排,及时完成相关任务的情况。

  2、医师职业道德测评的基本内容包括:医师恪守职业道德、遵守医德规范情况以及工作作风、医患关系、团结协作情况等。

  各执业机构应当按要求成立本单位医师考核小组,制定考核办法,在县业务水平测评前对本机构的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进行工作成绩、职业道德评定,并在《医师定期考核表》上签署意见,于业务水平测评日前30日将考核表报送考核机构复核。

  各医疗卫生单位要建立健全医师定期测评档案,测评资料及结果要完整保存,以备查用。

  (三)考核机构测评 考核机构主要负责医师业务水平考核及工作成绩、职业道德测评的复核工作。

  考核机构首先应对考核表中工作成绩及职业道德测评结果进行复核,然后按当年考核方案对参加定期考核的医师进行业务水平测评。

  1、测评内容。业务水平测评包括医师掌握医疗卫生管理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应用本专业的基本理论、基础知识、基本技能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以及学习和掌握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和新方法的能力等情况。执业医师要能独立处理本专业常见病、多发病、一般急症和常用专业技术问题;执业助理医师在执业医师的指导下能处理上述问题。

  2、测评地点。根据实际需要,由考核机构确定,可采取全县集中定地点测评,也可采取分片区、分单位集中测评。

  3、测评方式。测评可以采用以下一种或几种形式:

  (1)个人书面述职;

  (2)法律、法规、专业知识的考核或考试;

  (3)技术操作的考核或考试;

  (4)对其本人书写的医学文书的检查;

  (5)患者评价和同行评议;

  考核机构综合医疗、预防、保健机构的评定意见及业务水平测评结果后对医师做出考核结论,在《医师定期考核表》上签署意见,并于考核工作结束后30日内将医师考核结果报县卫生局复核备案,同时书面通知被考核医师及其所在机构。

  4、回避事项。医师认为考核机构的考核人员与其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考核客观公正的,可以在考核前向考核机构申请回避。理由正当的,考核机构应当予以同意。考核机构的考核人员与接受考核的医师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

  5、交叉考核。考核委员会及考核小组组成成员中需要接受定期考核的,由考核委员会安排人员交叉进行考核。

  6、提前考核。县卫生局在每次考核前给考核机构提供参加考核医师考核周期内的行政处罚情况。

  在考核周期内,拟变更执业地点的或者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县卫生局给予行政处罚,但未被吊销执业证书的医师,应当提前进行考核。

  (1)违反卫生行政规章制度或者技术操作规范,造成严重后果的;

  (2)由于不负责任延误急危重症患者的抢救和诊治,造成严重后果的;

  (3)在发生的医疗事故中负有完全或主要责任的;

  (4)未经亲自诊查、调查,签署诊断、治疗、流行病学等证明文件或者有关出生、死亡等证明文件的;

  (5)隐匿、伪造或者擅自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的;

  (6)使用未经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和医疗器械的;

  (7)不按照规定使用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和放射性药品的;

  (8)未经患者或者其家属同意,对患者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的;

  (9)泄露患者隐私,造成严重后果的;

  (10)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11)发生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突发重大伤亡事故以及其他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时,不服从县卫生局调遣的;

  (12)发生医疗事故或者发现传染病疫情,患者涉嫌伤害事件或者非正常死亡,不按照规定报告的。

  (13)在合作医疗报账中弄虚作假,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利益的。

  四、执业记录与考核程序

  1、执业记录。医师所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要实行医师执业行为记录制度。医师执业行为记录分为良好行为记录和不良行为记录。

  良好行为记录应当包括医师在执业过程中受到的奖励、表彰、完成政府指令性任务、取得的技术成果等;不良行为记录应当包括因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规和诊疗规范常规受到的行政处罚、处分以及发生的医疗事故等。

  医师所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要按有关规定建立医师行为记录档案,及时记录医师的行为。医师行为记录作为医师所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对医师工作成绩、职业道德进行评定的重要依据。

  2、考核程序。医师定期考核程序分为一般程序与简宜程序。一般程序为按照本方案前面规定进行的考核;简宜程序为本人书写述职报告,执业注册所在机构签署意见,报考核机构审核。

  符合下列条件的医师定期考核执行简宜程序:

  (1)具有5年以上执业经历,考核周期内有良好行为记录的;

  (2)具有12年以上执业经历,在考核周期内无不良行为记录的;

  医师考核执行简易程序应由医师执业注册所在机构在定期考核日前45日内向考核机构提出申请,并报人员名单,考核机构审批后,在接到申请后15日内书面通知申请机构,再由医疗机构报送简易程序医师的述报告及定期考核核表。

  五、考核结果

  1、结果分类。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工作成绩、职业道德和业务水平中任何一项不能通过评定或测评的,即为不合格。

  医师在考核周期内按规定通过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或通过晋升上一级专业技术职务考试,可视为业务水平测评合格,考核时仅考核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

  2、复核及记录。被考核医师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考核结果之日起30日内,向考核机构提出复核申请。考核机构应当在接到复核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医师考核结果进行复核,并将复核意见书面通知医师本人。

  县卫生局应当将考核机构的考核结果记入《医师执业证书》的“执业记录”栏,并录入医师执业注册信息库。

  3、不合格处理。对考核不合格的医师,县卫生局责令其暂停执业活动3个月至6个月,并接受培训和继续医学教育;暂停执业活动期满,由考核机构再次进行考核。对考核合格者,允许其继续执业,但该医师在本考核周期内不得评优和晋升;对考核不合格的,由县卫生局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

  医师在考核周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机构应当认定为考核不合格:

  (1)在发生的医疗事故中负有完全或主要责任的;

  (2)未经所在机构或者县卫生局批准,擅自在注册地点以外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进行执业活动的;

  (3)跨执业类别进行执业活动的;

  (4)代他人参加医师资格考试的;

  (5)在医疗卫生服务活动中索要患者及其亲友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6)索要或者收受医疗器械、药品、试剂等生产、销售企业或其工作人员给予的回扣、提成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7)通过介绍病人到其他单位检查、治疗或者购买药品、医疗器械等收取回扣或者提成的;

  (8)出具虚假医学证明文件,参与虚假医疗广告宣传和药品医疗器械促销的;

  (9)未按照规定执行医院感染控制任务,未有效实施消毒或者无害化处置,造成疾病传播、流行的;

  (10)故意泄漏传染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的;

  (11)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医师未依法履行传染病监测、报告、调查、处理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12)考核周期内,有一次以上医德考评结果为医德较差的;

  (13)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考核,或者扰乱考核秩序的;

  (14)违反《执业医师法》有关规定,被行政处罚的;

  (15)违反合作医疗有关规定,损害国家、集体、他人利益的。

  六、监督与管理

  1、对考核机构的监督与管理 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不按照本方案对执业注册地点在本机构的医师进行工作成绩、职业道德评定或者弄虚作假,以及不配合医师定期考核的,县卫生局将责令改正,经责令仍不改正的,对该机构及其主要责任人和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

  考核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卫生局将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两个考核周期以上的考核机构资格。

  (1)不履行考核职责或者未按规定履行职责的;

  (2)在考核工作中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行为的;

  (3)在考核过程中显失公平的;

  (4)考核人员索要或者收受被考核医师及其所在机构财物的;

  (5)拒绝接受县卫生局监督或者抽查核实的;

  (6)经县卫生局监督抽查,考核程序和考核结果评定等存在问题,责令整改后检查仍不合格的。

  2、对考核工作人员的监督与管理 考核机构工作人员违反有关规定,弄虚作假、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医师以贿赂或欺骗手段取得考核结果的,应当取消其考核结果,并判定为该考核周期考核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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