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肠易激惹综合症的诊断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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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肠易激惹综合症罗马Ⅱ诊断标准:

  1.在过去12个月内至少累计有12周(可以是非持续性)存在腹部不适或腹痛,并伴有下列特点至少2项:症状在排便后缓解;症状发生伴随排便次数改变;症状发生伴随粪便性状改变。

  2.以下症状不是诊断所必备,但属常见症状,这些症状越多越支医学教|育网搜集整理持肠易激综合征(IBS)的诊断:排便频率异常;粪便性状异常;粪便排出过程异常;粘液便;胃肠胀气或腹部医学教|育网搜集整理膨胀感。

  3.缺乏可解释症状的形态学改变和生化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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