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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体器官移植的国际伦理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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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活体器官移植的准则:

  (1)只有在找不到合适的尸体捐赠者或有血缘关系的捐赠者时,才可接受无血缘关系者的捐赠;

  (2)非牟利和自愿原则;接受者及相关医生应确认捐赠者出于利他的动机,不是为图利,捐赠者完全出于自愿签订“知情同意书”;不能为了个人的利益而向没有血缘关系者恳求,医|学教育网搜集整理或利诱其捐赠出肾脏,接受者本人或其家属、支持捐赠的机构,不可付钱给捐赠者,以免误导人们认为器官是可以买卖的,不过,补偿捐赠者在手术与住院期间因无法工作所造成的损失与其他有关捐赠的开支是可以的;

  (3)保证捐赠者权益原则,要保证捐赠者捐出器官后发生任何问题,均会给予援助;捐赠者应已达法定年龄;

  (4)必须符合医学、伦理学的相关标准,活体无血缘关系之捐赠者应与有血缘关系之捐赠者一样,都应符合伦理、医学与心理方面的捐肾标准;

  (5)捐赠者与接受者的诊断和手术必须在有经验的医院中施行。

  2.分配尸体器官的准则:

  (1)最优化原则,所捐赠的器官,必须尽可能予以最佳的利用;应依据医学与免疫学的标准,将器官给予最适合移植的病人;决不可以浪费可供使用的器官;

  (2)公正分配原则,应成立区域性或全国性的器官分配网,做公平合适的分配,分配器官必须经由国家或地区的器官分配网安排;分配器官的优先顺序,不能受政治、礼物、特别给付或对某团体偏爱的影响;

  (3)参与器官移植的外科与内科医生,不应在本地、医|学教育网搜集整理本国或国际上从事宣传;

  (4)从事移植的外科医生和小组其他成员,不可以直接或间接地从事牵涉买卖器官或任何使自己及所属医院获益的行为。

  (5)回避原则,宣布死亡的医生不得参与器官的摘除和移植

  我国器官移植的相关规定、法则尚在酝酿、制订的过程之中。我国的深圳已经制定出台了《人体器官捐赠移植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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