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器官移植及其伦理问题
(一)器官移植的定义
器官移植是摘除一个身体的器官并把它置于同一个体(自体移植)或同种另一个体(同种异体移植)或不同种个体(异种移植)的相同部位(常位)或不同部位(异位)。
(二)器官移植的伦理问题
1.活体器官移植的伦理问题对活体器官移植,特别是以未成年人或利用再生育孩子作供体的利弊评价有争论。
2.尸体器官移植的伦理问题尸体器官移植面临着传统观念的束缚;当死者生前没有捐献遗体器官的意愿而又无反对表示时,能否将其作为供体;当涉及不同死亡标准时,如何确定和选择摘取器官的时机。
3.可供移植器官分配的伦理问题在器官供不应求的情况下,器官如何分配?器官能否商业化?能否进行异种器官移植?
4.卫生资源配置的伦理问题如何处理昂贵的器官移植与防治常见病二者之间的矛盾,才能体现卫生资源宏观分配的公正合理性。
二、器官移植的国际准则与医师的道德责任
(一)器官移植的准则
1.活体捐赠肾脏的准则 可参考1986年国际移植学会发布的活体捐赠肾脏准则。其基本内容如下:
只有在找不到合适的尸体捐赠者或有血缘关系的捐赠者时,才可接受无血缘关系者的捐赠;接受者及相关医生应确认捐赠者出于利他的动机,不是为图利,而且应有社会公正人士出面证明捐赠者的“知情同意书”不是在压力下签字的,也应向捐赠者保证,若切除后发生任何问题,均会给予援助;不能为了个人的利益而向没有血缘关系者恳求,或利诱其捐赠出肾脏;捐赠者应已达法定年龄;活体无血缘关系之捐赠者应与有血缘关系之捐赠者一样,都应符合伦理、医学与心理方面的捐肾标准;接受者本人或其家属、支持捐赠的机构,不可付钱给捐赠者,以免误导人们认为器官是可以买卖的,不过,补偿捐赠者在手术与住院期间因无法工作所造成的损失与其他有关捐赠的开支是可以的;捐赠者与接受者的诊断和手术必须在有经验的医院中施行,而且希望义务保护捐赠者权益的公正人士也应是同一医院中的成员,但不应是移植小组中的成员。
2.分配尸体器官的准则 可参考1986年国际移植学会发布的尸体器官分配准则。其基本内容摘要如下:
所捐赠的器官,必须尽可能予以最佳的利用;应依据医学与免疫学的标准,将器官给予最适合移植的病人;决不可以浪费可供使用的器官;应成立区域性或全国性的器官分配网,做公平合适的分配,分配器官必须经由国家或地区的器官分配网安排;分配器官的优先顺序,不能受政治、礼物、特别给付或对某团体偏爱的影响;参与器官移植的外科与内科医生,不应在本地、本国或国际上从事宣传;从事移植的外科医生和小组其他成员,不可以直接或间接地从事牵涉买卖器官或任何使自己及所属医院获益的行为。
(二)医师的道德责任
医师特别是参与移植小组的成员,对供者、受者以及进行器官分配时都要有高度负责的精神。
对活体捐赠者,恪守在符合标准、无任何压力、明确利弊和出于利他动机的情况下摘取器官的职责,并尽量避免或减少并发症。
对尸体捐赠者,恪守在经亲属知情同意并准确无误地判定死亡之后摘取器官的职责,而且抢救人员不参加移植手术。
对器官分配,恪守运用医学标准和参照社会价值标准尽量做到公正分配的职责,并且使器官得到最佳利用。
对接受者,恪守医疗动机是为了接受者利益的职责,并尽量争取移植手术的成功。
对器官移植的商业性活动,恪守坚决不以任何形式参与其中的职责。
总之,医师必须全面履行对供者、接受者和社会的道德责任,从而减少器官移植引发的伦理问题尤其是难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