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隋唐五代时期与囚犯有关的医药卫生律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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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与囚犯有关律令有10条之多,体现了人道主义精神,囚犯有请给衣食医药的权利,与家人会面的权利,狱官不得克扣囚犯食粮,囚犯有病不得拷讯等,囚犯的这些权利由律令保障,也体现了隋唐时期社会的进步,末条徒囚病愈不计日令陪役者条,说明徒囚有病可以有病假而不服役,然后才会有病愈仍不服役而加刑事。对孕妇犯罪的两条规定是保障婴儿生命和防止流产的措施,关于应议请减条则是对老幼、残疾人的照顾。唐代对囚犯的医药卫主管理是由刑部负责的。刑部有都官郎中、员外郎各一员,“掌配役隶,薄录俘囚,经给衣粮药疗医学|教育网搜集整理,以理诉竞雪冤。”,但具体执行这一工作的未见记载。

  此外,唐律中还有对在役丁匠、军人及官户奴婢等医事律令,如“诸丁匠在役及防人在防、若官户奴婢疾病,主司不为请给医药救疗者,答四十;以故致死者,徒一年”。这些对主管者的处罚虽轻,但至少有警告之义,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在役丁匠、军人战士和婢仆之健康。

  《唐律》又规定,“诸同姓为婚者,各徒二年,缌麻以上以奸论”。同姓者,在古代一般血缘较近,缌麻则是五服以内之近亲,因而这两种婚姻对第二代的影响是很大的,用法律形式加以禁止有利于人口素质的提高。

  除《唐律》规定之律令外,皇帝之敕令也同样有律令的作用。如贞观初,唐太宗阅明堂孔穴图时,见五脏之系均在背部,认为刑即鞭背,乃五刑之最轻者,岂能因鞭打背部影响脏腑甚或致死,因而于贞观四年十一月下诏:“决罪人不得鞭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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