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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卫生的管理机构

  学校卫生的管理机构:

  1.普通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和规模较大的农业中学、职业中学、普通中小学,可以设立卫生管理机构,或根据需要配备专职或兼职卫生保健教师。

  2.普通高等学校设校医院或卫生科,校医院应设保健科负责师生保健工作。

  3.城市普通中小学、农村中心小学和普通中学设立卫生室,医学教|育网搜集整理卫生技术人员与学生的比例可为1:600.

  4.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农业中学、职业中学,可按需要配备专职卫生技术人员;若学生人数不足600人,可配备专职或兼职保健教师。

  5.经本地区卫生行政部门批准,还可采取成立区域性中小学生保健机构的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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