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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卫生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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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条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一般手卫生设施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采用流动水洗手,医院的手术室、产房、重症监护室等重点部门应当采用非手触式水龙头开关;

  (二)用于洗手的肥皂或者皂液应当置于洁净的容器内,容器应当定期清洁和消毒,使用的固体肥皂应保持干燥;

  (三)配备洗手后的干手物品或者设施,干手物品或者设施应当避免造成二次污染;

  (四)手卫生设施的位置应当方便医务人员使用。

  第八条 手消毒剂的选择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选用的手消毒剂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二)手消毒剂对医务人员皮肤刺激性小、无伤害,有较好的护肤性能;

  (三)手消毒剂的包装应当能够避免导致二次污染造成致病微生物的传播。

  第九条 外科手卫生设施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外科洗手池应设置在手术间附近,大小适度,易于清洁;

  (二)外科洗手池水龙头的数量应根据手术台的数量设置医-学教育网搜集整理,不应当少于手术间的数量;

  (三)外科洗手可以使用肥皂、皂液,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应使用抗菌肥皂或者皂液;

  (四)盛装肥皂或者皂液的容器应当每周进行清洁消毒,对容器进行清洁消毒时,容器内剩余的皂液应弃去,使用固体肥皂应当保持干燥;

  (五)用于刷手的海棉、毛刷及指甲刀等用具应当一用一灭菌或者一次性使用,洗手池应当每日清洁;

  (六)外科手消毒剂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手消毒剂的出液器应当采用非接触式,手消毒剂放置的位置应当方便医务人员使用;

  (七)外科洗手后使用无菌巾擦手,盛装无菌巾的容器应当干燥、灭菌;

  (八)洗手区域应当安装钟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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