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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饮经营的安全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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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三条餐饮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从依法取得食品生产、医学教|育网搜集整理销售许可的组织或者个人购买食品及原料;

  (二)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对购进的食品及原料进行查验并建立购货记录;

  (三)按照国家有关食品制作加工规范进行食品加工;

  (四)使用无毒、无害、清洁的餐饮用具;

  (五)从业人员符合国家有关个人卫生要求;

  (六)在外卖食品包装的明显位置注明食品制作加工的时间和保质期。

  第二十四条餐饮经营者发现或者被告知所提供的食品确有感官性状异常或者可疑变质时,应当立即处理。

  第二十五条食堂开办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承担本单位食堂食品安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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