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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法食品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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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一条(食品国家标准的发布单位)食品国家标准由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统一发布,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布食品国家标准。

  第二十二条(食品标准的含义)食品标准,是指为保证食品卫生安全、营养,保障人体健康,对食品及其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各种相关因素所作的技术性规定。

  第二十三条(食品标准涉及的范围)食品标准包括:

  (一)食品及食品添加剂、食品容器与包装材料、食品用工具与设备、医学教`育网搜集整理清洗食品与食品用工具的洗涤剂、消毒剂等食品相关产品中的农药残留、兽药残留、污染物质和放射性物质以及其他有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限量规定;

  (二)允许使用的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及其使用范围、限量;

  (三)专供婴幼儿的主、辅食品的营养成份要求;

  (四)食品标签、食品营养标签以及其他涉及食品卫生安全与营养的标识、说明的要求;

  (五)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操作过程中的卫生技术规范;

  (六)食品检验方法与规程,包括采样原则、检验程序、实验室质量控制、评价方法等;

  (七)其他需要制定食品标准的事项。

  第二十四条食物中毒、食源性疾患诊断标准及其处理原则,由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五条(制定食品标准的机构)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负责组织设立食品标准专家委员会。食品标准专家委员会由食品卫生、毒理学、营养学、食品科学、农业种植和养殖、检验等方面的专家组成,具体负责国家标准的立项、标准文本的技术审查。咨询等工作,

  第二十六条(制定标准的程序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以向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提出制定、修订食品国家标准的建议;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应当在l5日内进行初审,经审查认为应当予以立项的,应当及时提出立项建议并在3个月内组织食品标准专家委员会对立项建议进行审查。经审查决定立项的,由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在决定立项之日起1个月内组织专家或者委托有关部门、机构进行标准的制定、修订工作。食品标准专家委员会负责对制定、修订的标准进行技术审查。

  第二十七条(制定标准的原则要求)制定食品标准应当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为基础。

  第二十八条(食品标准的公布)经食品标准专家委员会审查通过的食品国家标准,由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统一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九条(食品标准的实施效果评价)食品国家标准实施后,医学教`育网搜集整理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标准实施效果的跟踪评价工作,并根据实施情况适时予以修订。

  第三十条(地方标准的制定)没有国家标准的食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标准化主管部门可以组织有关专家,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程序,制定地方标准,并予以公布。

  第三十一条(发挥相关组织的作用)制定食品国家标准、地方标准应当发挥行业协会、科学研究机构和学术团体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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