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康肇庆发布2023年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肇庆考点考场指引发布的通知,具体内容如下:
2023年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本周末开考!
考场如何安排?
交通如何?
午间可以去哪里吃饭?
……
这份指引能帮到您!
2023年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肇庆考点考场指引
考场指引:
2023年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将分别于2023年4月15-16日和22-23日进行。肇庆考点的考场设在广州应用科技学院肇庆校区(肇庆市鼎湖区莲花镇丰乐路20号),为确保考试安全、平安、顺利进行,现将肇庆考点考场安排及相关注意事项予以公布,请考生提前做好准备。
01 考试时间
4月15-16日(人机对话、纸笔考试)
4月22-23日(人机对话考试)
02 入校开放时间
2023年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入校开放时间为7点20分
03 考试时间
04 试室及考场平面图
1.(人机对话)试室安排
2.(人机对话)考场平面图
3.(纸笔考试)试室安排
4.(纸笔考试)考场平面图
05 路线安排
自驾车:从校门进校,在行政中心路口左转进入停车场。
至善楼:从校门进校之后,沿右侧校道行进,直行第二个路口到达至善楼。
格致楼:从校门进校之后,沿左侧校道行进,在第二个路口左转进入格致楼。
06 考试期间后勤保障
1.用餐:学校桃园饭堂,饭菜种类丰富,能够满足考生的用餐需求。
2.购物:校园超市、商业街为考生提供购物便利。
3.医疗应急:考生如有身体发热或其他不适症状时,请立即向工作人员或志愿者请求帮助。考试期间,本考点安排医务人员为考生提供医疗保障。
07 注意事项
(一)考生驾车到达学校门口后,听从安保人员统一安排安全有序停放车辆(建议考生绿色出行,乘坐公交或网约车)。
(二)考试当天应提前30分钟到达考场,自备医用外科口罩或以上级别口罩并全程佩戴,有序排队,配合现场工作人员做好身份证、准考证查验等工作。
(三)考生应自觉严格遵守考场纪律和规则,如有违纪违规行为将依据《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1号)作出处理。
08 考场规则
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人机对话考试)
考场规则
第一条除相关证件外,禁止考生携带任何通讯工具(手机须关机后放到指定位置)、电子产品及各类手表、文具以及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进入考试试室。
第二条考生进入试室后须在指定位置就座,并将本人准考证和身份证件放在桌面左上角等待查验。
第三条考生必须严格遵守考试纪律,考试过程中不得交头接耳、左顾右盼,严禁冒名替考和其他违纪违规行为。
第四条答题过程中出现试题无法正常显示、考试机故障或其他操作问题时,应及时向监考人员举手报告。
第五条考试开始15分钟后,考生不得入场;考试开始60分钟后,考生方能交卷离场。
第六条交卷前,考生不得离开试室;因故确需暂离试室的,必须经监考人员同意并由指定人员陪同。
第七条考生须自觉服从监考人员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碍监考人员进行正常工作。
第八条考试中如有违纪违规行为,将依据《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1号)进行处理;如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款行为,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纸笔考试)
考场规则
第一条除必需文具(2B书写铅笔、橡皮、蓝色或黑色墨水钢笔或圆珠笔)外,禁止考生携带任何通讯工具(手机须关机后放到指定的位置)、电子产品、手表以及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进入考试试室。
第二条进入试室后须在指定位置就座,并将本人准考证和身份证件放在桌面左上角等待查验。
第三条请仔细核对本人准考证信息和座位贴信息是否一致,如有错误请立即报告。如考试开始后发现信息不一致且未提前报告的,将以违纪违规行为论处。
第四条必须严格遵守考试纪律,考试过程中不得交头接耳、左顾右盼,不得相互借用文具,严禁冒名替考和其他违纪违规行为。
第五条考试开始15分钟后,考生不得入场;考试开始60分钟后,考生方能交卷离场。
第六条交卷前,考生不得离开试室;因故确需暂离试室的,必须经监考人员同意并由指定人员陪同。
第七条须自觉服从监考人员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碍监考人员进行正常工作。
第八条考试中如有违纪违规行为,将依据《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1号)进行处理;如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款行为,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09 违规违纪行为处理
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节选):
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规违纪行为处理规定(人社部第31号令摘要)
第二章应试人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
第六条 应试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给予其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
(一)携带通讯工具、规定以外的电子用品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进入座位,经提醒仍不改正的;
(二)经提醒仍不按规定书写、填涂本人身份和考试信息的;
(三)在试卷、答题纸、答题卡规定以外位置标注本人信息或者其他特殊标记的;
(四)未在规定座位参加考试,或者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允许擅自离开座位或者考场,经提醒仍不改正的;
(五)未用规定的纸、笔作答,或者试卷前后作答笔迹不一致的;
(六)在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在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七)将试卷、答题卡、答题纸带出考场的;
(八)故意损坏试卷、答题纸、答题卡、电子化系统设施的;
(九)未按规定使用考试系统,经提醒仍不改正的;
(十)其他应当给予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处理的违纪违规行为。
第七条 应试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严重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给予其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并将其违纪违规行为记入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诚信档案库,记录期限为五年:
(一)抄袭、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
(二)互相传递试卷、答题纸、答题卡、草稿纸等的;
(三)持伪造证件参加考试的;
(四)本人离开考场后,在考试结束前,传播考试试题及答案的;
(五)使用禁止带入考场的通讯工具、规定以外的电子用品的;
(六)其他应当给予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处理的严重违纪违规行为。
第八条 应试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特别严重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给予其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并将其违纪违规行为记入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诚信档案库,长期记录:
(一)串通作弊或者参与有组织作弊的;
(二)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
(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影响恶劣的违纪违规行为。
第九条 应试人员应当自觉维护考试工作场所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管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终止其继续参加考试,并责令离开考场;情节严重的,按照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处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的,交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的;
(二)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的;
(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工作人员或者其他应试人员的;
(四)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十条 应试人员有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相应资格证书或者成绩证明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的,由证书签发机构宣布证书或者成绩证明无效,并按照本规定第七条处理。
第十一条 在阅卷过程中发现应试人员之间同一科目作答内容雷同,并经阅卷专家组确认的,由考试机构或者考试主管部门给予其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作答内容雷同的具体认定方法和标准,由省级以上考试机构确定。
应试人员之间同一科目作答内容雷同,并有其他相关证据证明其违纪违规行为成立的,视具体情形按照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处理。
第十二条 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诚信档案库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统一建立,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考试诚信档案库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向用人单位及社会提供查询,相关记录作为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核发和注册、职称评定的重要参考。考试机构可以视情况向社会公布考试诚信档案库记录相关信息,并通知当事人所在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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