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陵市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建设资金管理细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市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建设资金管理,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十二项民生工程促进和谐安徽建设的意见》(皖政〔2007)3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实施十二项民生工程配套文件的通知》(皖政办〔2007)10号)、《安徽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建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社[2007]669号)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建设资金,是指中央财政、省财政和市、县(区)财政安排,用于支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基础设施建设、设备购置和人才培训的专项资金。从2007年起,中央、省财政原则上分别按照社区人口每人每年3元、5元,市(区)财政按照社区人口每人每年不低于5元安排社区卫生服务发展资金。
第三条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建设资金管理原则:
(一)专款专用原则。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建设资金必须按规定,用于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基础设施建设、设备配置、人员培训、开展政府购买社区卫生服务等相关试点以及考核奖励等。
(二)讲求效率原则。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建设项目单位,必须厉行节约,杜绝浪费,保证资金充分、有效使用。
(三)保证效益原则。通过开展建设,达到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建设预期目标,充分发挥资金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四条中央财政补助资金,按照财政部等三部委《关于城市社区卫生服务补助政策的意见》(财社〔2006)61号)分配使用,主要用于发展社区公共卫生服务补助,根据社区公共卫生服务绩效考核结果拨付。
第五条省级财政补助资金主要用于社区卫生服务房屋修缮和设备配置补助、人员培训、开展政府购买社区卫生服务等相关试点以及考核奖励等。
第六条市、县(区)两级财政安排资金主要用于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基本建设、购买社区公共卫生服务、基本医疗服务按成本收费补贴、特困病人的基本医疗费用减免等。
第七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基础设施和基本设备条件已经达到相关标准的,市卫生、财政部门应按照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卫生厅《转发的通知》(财社〔2006)1290号)文件要求,及时将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建设资金用于政府购买社区卫生服务。
第八条市卫生局会同有关单位根据全省社区卫生服务发展规划和我市实际,编制2007-2011年分年度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房屋维修、设备配置、人员培训实施计划,并报省卫生厅、省财政厅审核批准。
第九条资金分配。市财政、卫生部门对社区卫生服务专项资金采取预拨制与后付制相结合的办法。市财政局根据年度实施计划和一定标准安排补助资金,于每年6月底前将计划补助额的80%下达到各市卫生局或县(区);每年10-月15日前,各资金使用单位上报年度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建设资金使用情况报告至市卫生局,市卫生局汇总后抄、报市财政局及有关单位医学教育|网搜集整理。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对各资金使用单位政府投入落实和工作任务完成情况进行核实,并确定对各资金使用单位最终资金补助数额。
第十条年终结算。市财政局、市卫生局根据共同确定的补助数额,计算出应拨资金与预拨资金之间的差额,于每年11月30日以前下达到各资金使用单位。
第十一条市卫生局、财政局,对社区卫生机构的基础设施建设、设备购置经费实施统一招标采购,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各采购项目的合同、工程竣工及决算资料、设备验收报告要建立专项档案备查。人员培训经费采取预拨与报账相结合的方式,由市卫生局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要求,结合实际工作需要编制当年培训计划和经费预算,市财政局审核后拨付补助额度60%的资金。培训结束后,市卫生局必须及时向市财政局通报任务完成情况和经费使用情况。对已完成培训任务的补助项目,市财政局审核后拨付其余40%的资金。
第十二条市卫生局、财政局对政府购买社区卫生服务资金,要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实施意见》(皖政〔2006]67号)提出的补助范围及省财政厅、省卫生厅财社〔2006]1290号等文件制定的有关政策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确定政府购买的具体社区卫生服务项目、核定人均服务成本,按照社区服务人口数确定购买社区卫生服务所需的经费。
第十三条社区卫生服务经费实行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各资金使用单位要实行专项管理、专项核算。
第十四条市卫生局、财政局在收到各单位年度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建设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后,及时组织力量或委托中介机构开展专项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作为最终补助数额的主要依据之一。
第十五条本细则与《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中有关资金管理要求一并执行。
第十六条本细则追溯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由市财政局、市卫生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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