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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中医药条例》通过:将中医药服务纳入公共医疗卫生服务体系

日前,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内蒙古自治区中医药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共7章58条,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

《条例》明确,蒙医药是中医药的重要组成部分。内蒙古自治区采取措施,加大对蒙医药传承创新、应用发展和人才培养的扶持力度,加强蒙医医疗机构和医师队伍建设,促进和规范蒙医药事业发展。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中医药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对中医药给予重点扶持,保障和促进自治区中医药医疗、保健、教育、科研、产业、文化事业的发展。

《条例》提出,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为中医药事业的发展提供经费保障,实行事业费财政预算单列,并逐年增长;设立中医药专项经费,用于扶持中医药医疗、教育、科研和开发等重点建设项目。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中医药服务纳入公共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发挥中医药在疾病预防与控制、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基本医疗服务中的作用。

《条例》要求,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中医医疗机构纳入区域卫生发展规划。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为中医医疗机构配备专业技术人员,其中中医药专业人员应当占主体。高等医学院校中医药毕业生到边远地区、乡村振兴重点帮扶旗县以及苏木乡镇卫生事业单位工作,在转正定级和确定工资、津贴时给予特殊待遇。

《条例》规定,内蒙古自治区应当创造条件,独立设置中医药高等学校。自治区高等医学院校应当设立相应的中医药教学机构,加强中医药学科专业建设,发展本专科教育,重视中医药硕士和博士研究生教育,加快中医学科专业临床型高层次人才的培养。具备条件的可以设立蒙医药相关专业。鼓励知名中医药专家及确有专长人员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开展师承教育、带徒授业和中医药抢救研究。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将中医药文化建设纳入自治区文化发展规划。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建设中医药科普教育基地。中医药的有关知识应当纳入自治区中小学生卫生教育课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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