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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人员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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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人员的规定:

一、本章主要介绍全国及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人员数,主要包括各类卫生人员,按性别、年龄、学历、职称、科室分专业卫生人员数,执业(助理)医师执业类别及执业范围等。

二、本章数据来源于卫生资源统计年报和教育部《教育事业发展情况统计简报》。

三、卫生人员总数不包括乡村医生和卫生员数字,乡村医生和卫生员单独统计。

四、统计口径调整:

1、卫生人员:2002年起卫生人员数不再包括国境卫生检疫所、高中等医学院校、药品检验所(室)和由各级计生委批准设立的计划生育指导站(中心)四类机构人员数。2007年起,卫生人员包括返聘本单位半年以上人员,

2、2007年起,药剂员和检验员等技能人员从卫生技术人员划归工勤技能人员中,2006年及以前工勤技能人员系工勤人员数。

3、2002年以前,按实际在岗人员统计医生和护士数。2002年起按执业数统计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数,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数不包括未取得医师执业证书的见习医师;按注册数统计注册护士数,不包括护理员和护工医学教育网|搜集整理。

五、本章涉及卫生机构的口径变动和指标解释与“卫生机构”章一致。

六、分科执业(助理)医师的科室分类主要依据《诊疗科目》。中医医院和专科医院人员的科室归类原则如下:中医医院全部计入中医科,中西医结合医院全部计入中西医结合科,民族医院全部计入民族医学科,妇幼保健院分别计入妇产科、儿科,儿童医院计入儿科,传染病院、麻风病院全部计入传染科,疗养院、康复医院全部计入康复医学科,肿瘤医院全部计入肿瘤科,其他专科医院计入相关科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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