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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择消灭病种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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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择消灭病种的基本原则:

消灭疾病是人类与疾病斗争的良好意愿,但不可能随心所欲地把任何疾病都当成被消灭的对象。怎样才能把一种病选作疾病的消灭对象?首先,该病在科学上存在着消灭的可行性;其次,国家有消灭该病的意向和相应的措施;第三,公众对该病有较强的灭病意识,并积极支持或参与灭病计划。这三条原则是相互联系的,三者不可缺一。

所谓科学上具有灭病的可行性,简言之,必须在认识疾病发生和流行的基础上掌握该病流行病学上的薄弱环节,在与它作斗争中“有机可乘”。例如,有些传染病的传染源仅限于人类,没有带病原体的动物宿主,同时也没有无症状病原携带者;而另一些病,既有人类传染源,又有动物宿主,甚至还有病原携带者。两者相比,显然在与疾病作斗争中前者较易,后者较难。也就是说,前者在流行病学上存在着薄弱环节,有机可乘,较容易消灭,后者尚“无懈可击”,“无隙可乘”。

国家对该病是否有消灭意向,主要取决于政府对该病的危害性的认识,消灭疾病的预期花费的承受力和可能的财力、物力、人力投入和对疾病消灭以后效益的估量。

群众对消灭疾病是否支持,与群众所遭受该疾病的危害程度、自我保健意识、文化与卫生水平和生活质量相关。此外,疾病的危害程度,对唤起公众的灭病意识也很有作用。

消灭疾病在科学上的可行性是长期以来人类与疾病作斗争的经验总结,其中特别是在1977年取得全球消灭天花的伟大成就以后,更加认识到,只有在加强流行病学及相关学科对传染病的研究,在切实掌握该病的流行规律、控制与消灭的有效措施以后,人们才能抓住疾病的薄弱环节,采取有效措施,达到较好的灭病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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