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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士执业准入制度条例

护士执业准入制度:

1)凡具有国家承认的中专以上护理(或助产)专业学历,通过全国护理专业初级(士)资格考试成绩合格,并拟受聘于医疗卫生机构从事护理专业技术工作者,可向批准该机构执业的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执业所在地县级以上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领《护士执业证书》及进行护士执业注册。

2)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条例》出台前,医学教育|网搜集整理护士执业考试与注册的条件和程序依照广东省卫生厅粤卫办【2004】15号文件、粤卫办【2005】83号文件执行。

3)《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条例》出台后,护士考试与注册的条件和程序依照国家和省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新政策执行。

4)注册护士必须经过聘用医疗卫生机构岗前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在受聘医疗卫生机构从事护理专业技术工作,包括基础护理工作和专科护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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