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学教育网手机站

登录/注册

护士期限

2014-11-06 20:00 来源:医学教育网

护士期限

一、法律依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

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动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为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医|学|教|育网整理。

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置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二、条文解释

本条是关于护理费的规定,包含四个方面的内容,

1、护理费数额是按照护理人员的花费确定的,包括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护理人数、护理期限。

2、护理费的标准。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标准计算护理费;护理人员没有收入的或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标准计算护理费。护理人员原则为一人,特殊情况下,可参照医疗机构或鉴定机构的意见,确定护理人数可在一人或一人以上。

3、护理期限。护理期限应自受害人受到损害至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因侵权致残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根据受害人的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能超过20年。

4、护理级别。护理级别应当根据护理依赖程度和配置残疾辅助器具的具体情况确定。根据1996年10月1日国家技术监督局颁布的《职工工伤与职业病伤残程度鉴定》的规定,护理依赖指伤、病致残者因生活不能自理需要依赖他人护理者。生活自理范围主要包括下列5项:A、进食;B、翻身;C、大、小便;D、穿衣、洗漱;E、自我移动;护理依赖的程度分为3级,第一,完全护理依赖生活不能自理,上述5项均需护理者。第二、大部分护理依赖指社会大部分不能自理,上述5项中有3项需要护理者。第三、部分护理依赖指部分生活不能自理,上述5项中有1项需要护理者。

三、关于护理期限的问题

依据《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二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定残后的护理费从法理上讲属于将来发生的财产损失,即随着护理的延续而产生的损失。对将来发生的财产损失,有些国家法院采用定期金给付的赔偿形式,司法解释从其法条的含义看,应该是判决一次性赔偿。但该司法解释有关“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的规定,赋予了法官很大的自由心证和自由裁量权,法官对该项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审判实践中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把握:第一,对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护理费的赔偿,要征求赔偿义务人的意见,如果其愿意一次性赔偿,法院可以判决不超过二十年的一次性赔偿。第二,如果赔偿义务人不同意一次性赔偿,则不宜判决一次性赔偿二十年的护理费。其理由是:

(1)如果一次性赔偿,赔偿义务人的经济状况不是很好,可能使他们的生活一下子处于极度困难的境地。

(2)如果一次性赔偿,受害人提前取得了将来发生的财产损失的赔偿款,实际同时占有了赔偿义务人赔偿款的预期利息,虽然司法解释采取了定型化赔偿的方式,不计算提前占用资金的利息,但在实际适用时,仍然应该考虑公平的问题,否则就会导致利益失衡。

(3)如果一次性赔偿,可能造成执行困难或实质上的不公平。过大的一次性赔偿金额,往往使赔偿义务人无力承担,导致判决难以执行,实际损害了司法的权威,也容易加深受害人与赔偿义务人的矛盾,导致不稳定因素的出现。一次性赔偿判决后,可能会出现执行过程中或者执行完毕后不久,受害人死亡的情形,因为法院判决赔偿义务人一次性给付后,即产生既判效力,受害人获取这笔款项后,所有权即发生转移,其如何使用,在几年内使用,是受害人自己的权利,赔偿义务人在受害人死亡后,无权再要求索回,这就产生了实质上的不公平。

如果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决定不采用一次性赔偿,则应根据受害人的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如果受害人年龄不大,健康状况较好,生命体征稳定,可先合理确认十年的护理期限。如果受害人年龄较大,健康状况不是很好,生命体征不够稳定,则可先合理确认五年的护理期限。

四、计算标准

护理费的计算可以依据护理人员有无收入而区别对待:

1、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

护理费赔偿金额=护理人工资(元/天)X护理期限(天)

2、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

护理费赔偿金额=护理标准(元/天)X护理期限(天)

相关资讯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