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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护士资格证注册条例

2014-12-25 14:26 来源:医学教育网

北京市护士资格证注册条例

第一条 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执业证书》者,方可申请护士执业注册。

第二条 护士注册机关为执业所在地的县级卫生行政部门。

第三条 申请首次护士注册必须填写《护士注册申请表》,缴纳注册费,并向注册机关缴验: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执业证书》;

(二)身份证明;

(三)健康检查说明;

(四)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证明。

第四条 注册机关在受理注册申请后,应当在三十日内完成审核,审核合格的,予以注册;审核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者。

第五条 护士注册的有效期为二年,护士。

护士连续注册,在前一注册期满前六十日,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执业证书》进行个人或集体校验注册。

第六条 中断注册五年以上者,必须按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参加临床实践三个月,并向注册机关提交有关证明,方可办理再次注册。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一)服刑期间;

(二)因健康原因不能或不宜执行护理业务;

(三)违反本办法被中止或取消注册;

(四)其他不宜从事护士工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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