护士职业规则
2015-03-06 15:05 来源:医学教育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了护士执业的条件、权利、义务及规则。
一、护士获得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执业证书》并经过注册即可从事护士工作,具有了执业的权利。未经护士执行注册者不得从事护士工作。护理专业在校生或毕业生进行专业实习时,以及中断注册按规定参加临床实践者,必须按照卫生部的有关规定在护士的指导下进行;护理员只能在护士的指导下从事临床生活护理工作;指导护士承担法律责任。
此款规定了护士的执业资格,是建设高素质的护理专业技术队伍的一项重要措施,是国家对重要岗位专业技术人员执业的准入控制。护士实行执业资格制度,对提高护理队伍的素质,加强护理岗位管理,规范护士执业活动,保障人民群众的医疗安全必将起到积极作用。1997年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护理管理工作的通知》,又进一步规定各级医疗机构(包括个体开业)不得使用未经注册的护士从事护理工作。护士必须依法执业并持证上岗,对无证上岗的应按《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七章有关条款给予处理。护理岗位要严格按照中《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所规定的确定,确因工作需要新增护理岗位的,需经省卫生厅批准认可。
二、护士在执业中应当正确执行医嘱,观察病人的身心状态,对病人进行科学的护理,遇紧急情况应及时通知医生并配合抢救,医生不在场时,护士应当采取力所能及的急救措施。
此条规划包含以下几个内容:
(一)执行医嘱及时准确
医生依据病情诊断疾病,拟定治疗方案,开出医嘱,在通常情况下,医嘱代表着病人的利益,护理人员应主动及时准确地执行医嘱。以任何借口拖延执行医嘱或随意更改医嘱,或弄虚作假地执行医嘱都会延误病人的医治,是不道德的行为,也是违法的行为。当然,对医嘱也不能盲目执行,根据医嘱及具体的护理情况,依据常规进行判断,如有不当之处,护理人员可以及时向医生提出修改医嘱的意见,使医嘱更有利于病人的利益。但是,在未得到医师的同意之前,不可随意更改医嘱。
(二)观察病情仔细周到
护理人员接触病人比医生更为密切,更为直接。护士常常最早发现病人细微症状和体征,最先掌握病情变化的各项资料,为此被人们称为临床工作中的"哨兵".护士对病情的观察,了解到的变化,提供的信息,可作为医生确定修正和补充诊疗方案的参考依据。然而,要提供具有价值的病情变化资料,为修正诊治方案所用,就必须要求护理人员观察病情仔细周到,养成"手勤、脚勤、眼勤、脑勤、"的习惯。深入病房巡视病人,密切留心病情变化,善于发现问题,提出问题,及时报告,及时处理。
(三)护理科学有效
也就是以现代护理观为指导,以护理科学知识为基础,对病人进行身心整体护理。躯体护理与心理护理相互配合,心理护理的不周全,也会使病人对治疗失去信心和力量。加重病人的焦虑和不安,加速病情恶化,所以,要求护理人员在护理工作中,有机地将机体护理与心理护理结合起来,除了对病人的生理要求:如饮食、营养、睡眠等,提供一个安静、整洁、适宜的环境。还应掌握病人的心理要求,针对性地进行疏导说服和安慰,并采取一系列良好的心理措施,去改变病的心理状态和行为,促进病人的康复。
(四)急诊抢救措施得当抢救急危病人,是护士执业时经常遇到的情况,如果处理不好,可能会造成医疗纠纷或者严重后果,产生不好的影响,急诊抢救是医疗工作的最前线,多年来卫生部就急诊室建设急救工作管理等作出多项有关规定,但急救工作仍是卫生工作的薄弱环节。1986年9月18日卫生部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急诊抢救工作的补充规定》,规定凡急诊抢救病人不受划区医疗限制。急诊科室的一切制度和规定都要有利于分秒必争地争取抢救时机,遇紧急情况,护士应及时通知医生并配合抢救,医生不在场时,护士应当采取力所能及的急救措施,不得延误。更不能由于不负责任,不采取措施,致使急危病人造成更为严重的后果。
三、护士有承担预防保健工作、宣传防病治病知识、进行健康康复指导、开展健康教育、提供卫生咨询的义务
预防疾病、促进健康是护士的重要职责。许多人患病,往往是由于缺乏卫生保健知识,采取不卫生的生活方式造成的。护士应当从科学的角度向病人宣传卫生知识,进行健康教育。随着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人类对危害自身健康因素的认识逐渐加深,卫生事业的内涵也不断丰富扩大。影响人类健康的因素很多,其中生活环境、公共卫生以及吸烟、酗酒等不良习惯对人体健康的影响,已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对这些因素的控制和改善,单靠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是不够的。要树?"大卫生"的观念,动员全社会、各部门、各方面都关心卫生与健康问题。在群众中广泛开展健康教育活动,通过普及医学卫生知识教育和引导群众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倡导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提高健康意识和自我保健知识。宣传卫生保健知识,对病人进行健康教育,也是开展全民健康教育活动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目前,医院内倡导的整体护理模式及将要开展的社区护理,都将健康教育指导放在了护理工作的重要位置,做好病人的健康教育工作,是护士义不容辞的义务和责任。
四、遇有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突发重大伤亡事故及其他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护士必须服从卫生行政部门的调谴,参加医疗救护和预防保健工作
护士作为保护人民健康的卫士,其职责就是救死扶伤,实行人道主义,遇有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突发重大伤亡事故及其他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时,护士应当冲到第一线,为保护人民健康作出贡献。1989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传染病防治法》对遇有紧急情况,人民政府有权对医务人员进行调谴作出相应的规定。1995年卫生部发布的《灾害事故医疗救援工作管理办法》规定,县级以上政府部门主管灾害事故医疗救援工作,负责制定灾害事故医疗救援工作计划,组织派遣医疗队救治伤病人。除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外,还要求灾害事故发生后,凡就近的医护人员都要主动及时到达现场,并组织起来参加医疗救护。护士在发生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突发重大伤亡事故以及其他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情况时不服从卫生行政部门调谴的,应依法受到行政处罚。
五、护士执业必须遵守职业道德和医疗护理工作的规章制度及技术操作规范医|学教育|网搜集整理
护士应当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坚持和发扬救死扶伤的人道主义精神,热爱护理事业,遵守职业道德,严守技术操作规程,兢兢业业,努力工作。在护理工作中,是否严格遵守各种技术操作规程,认真做好各种查对工作,直接关系到护理质量好坏,病人生命的安危。例如用药时不认真贯?"三查七对"制度,是常见的药源性医疗差错和医疗事故发生的重要根源。打针、给氧、插管、引流、灌肠、输血、导尿等,不按操作规程办事,执行医嘱不严,轻则降低治疗效果,重则造成病人伤残、甚至死亡。卫生部1982年4月7日颁布的《医院工作人员职责》规定各级各类医务人员均要认真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规程,违反者由卫生行政部门视情节予以警告、责令改正、中止注册直至取消其注册。"护士管理办法"也作出相应的规定。目的是为了加强护理队伍的建设,提高护士的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保障护士的合法权益,保护人民健康。
六、护士在执业中得悉就医者的稳私,不得泄露(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不得私自涂改伪造医疗护理文件,有义务保持医疗护理文件的真实性
护士在执业活动中,有关心、爱护、尊重病人和保护病人隐私的义务。护士发扬人道主义的具体表现,就是关心、爱护、尊重病人,不但医治病人身体上的病痛,而且慰藉、感动病人的心灵。卫生部1994年8月29日颁布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医疗机构应当尊重病人对自己的病情、诊断、治疗的知情权利。在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时,应当向病人作必要的解释,因实施保护性医疗措施不宜向病人说明情况时,应当将有关情况通知病人家属。同时,由于医疗活动的特点,病人主动或被动地向医务人员介绍自己的病史、症状、体重、家庭史及个人的习惯、嗜好等等隐私和秘密,这些个人的隐私和秘密应当受到保护,而且越来越多的人认为病人的病情、治疗方案也属于当事人的隐私,也应当受到保护。保护病人的隐私,是一名合格护士必须做到的。
卫生部1982年分别颁布的《全国医院工作条例》、《医院工作制度》、《医院工作人员职责》以及其他卫生法律、法规、卫生行政文件中,分别规定了各类医护文书制作、使用和保存的要求。同时把这项工作与医疗卫生机构的管理、医务人员的职责相挂钩,进行监督管理。这是因为医护文书与病人的健康权利和医疗预防保健的工作制度有着密切的关系,它既是病人的个人健康档案,又是医疗预防保健活动的真实记载,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护士要坚持尊重科学,注重客观,实事求是,认真负责的原则,任何弄虚作假、隐匿、伪造、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的行为,被视为违纪、违法行为。
七、护士依法履行职责的权利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非法阻挠护士依法执业侵犯护士人身权利的,由护士所在单位提请公安机关予以治安行政处罚;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提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人身权利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益,我国《宪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人格尊严不受侵犯。"护士在执业活动中,有时因为医患矛盾,引起患者或其家属侵犯护士的人格尊严和人身安全,如侮辱、诽谤、谩骂甚至殴打护士,影响极为恶劣、严重干扰护士正常的执业活动。护士管理办法规定,护士在执业活动中,人格尊严、人身安全不受侵犯,就是从法规上确认,护士在执业活动中,其人格尊严、人身安全受法律保护,一切扰乱医疗秩序、谩骂或殴打医务人员的行为都是违法行为,应当受到社会舆论的谴责和法律的制裁。侵犯护士人格尊严、人身安全造成损害的,必须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八、护士享有进修学习、继续医学教育、职称晋升等权利和待遇
用人单位有义务给注册护士提供继续教育机会,保证必要的知识更新。护士作为科学技术工作者,享有的进修学习、职称晋升等是护士的基本权利。护理是一门实践性、应用性很强的科学。随着科学的发展,护理新理论、新方法、新技术不断被应用,护士需要能够紧跟时代的发展,不断充实、提高自己的护理水平和业务素质。因此,接受培训,接受医学继续教育,不仅是广大护士的权利,也是应尽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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