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卫生知识

考试动态
复习指导
首页 > 公共卫生知识 > 卫生法规 > 正文

医师执业的重新注册情况说明

医学教育网对医师执业的重新注册情况说明整理如下: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重新申请注册:

(一)中止医师执业活动二年以上的;

(二)本办法第五条规定不予注册的情形消失的。医学教育网搜集|整理 重新申请注册的人员,应当首先到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或组织,接受3至6个月的培训,并经考核合格,方可依照本办法的规定重新申请执业注册。

打开APP看资讯 更多更快更新鲜 >>
精品课程

高效定制班

2024课程

3980

详情>>
热点推荐:
取消
复制链接,粘贴给您的好友

复制链接,在微信、QQ等聊天窗口即可将此信息分享给朋友
前往医学教育网APP查看,体验更佳!
取消 前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