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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药保护的撤销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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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学教育网整理了新药保护的撤销条例如下:

第八条 新药研究单位在取得新药证书后两年内无特殊理由既不生产也不转让的,以查实后,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撤销对该新药的保护并予以公告,其他单位即可向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生产该新药。

第九条 若有多家单位分别拥有同一品种的新药证书,医学教育网搜集|整理在保护期内,只要有一家企业正常生产,则不能撤销对该新药的保护。

第十条 申报已撤销保护的新药应参照申请仿制药品的程序办理。对申报资料的基本要求为:质量标准不得低于原研制药品的质量标准;原料药应符合相应新药的规定要求;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在审评中认为有必要时,可增加对某些研究项目的要求。该申请被批准后,生产企业要继续考查药品质量并完成试行质量标准的转正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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