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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卫生法对精神障碍预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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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学教育网整理了精神卫生法对精神障碍预防规定如下: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精神卫生知识宣传,提高公民的精神卫生意识,倡导文明、健康、科学的生活方式,营造安全、和谐的社会环境。

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应当包括维护精神健康的内容。突发事件发生后,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突发事件的具体情况,依照应急预案的规定,组织开展心理援助工作。

第十二条国家鼓励和支持残疾人联合会、工会、共青团、妇女联合会、红十字会、科学技术协会等团体,针对不同人群,开展精神卫生知识宣传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当地人民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组织开展社区精神健康指导、精神卫生知识宣传活动,举办社区文化、体育和娱乐活动,创建文明、和谐的社区环境。

第十三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合理安排工作时间,组织开展文化、体育和娱乐活动,创造有益于员工身心健康、轻松快乐的工作环境。

用人单位应当关注员工的精神健康情况,及时与员工交流思想、医学教育网搜集|整理沟通情感,创造相互交流的环境,并在员工职业发展的特定时期,有针对性地开展精神健康教育。

第十四条各级各类学校应当对学生进行精神卫生知识教育;设立心理健康辅导室或者配备专职心理健康教育教师、辅导人员,对学生进行心理健康教育。发生自然灾害、意外伤害、公共安全等可能影响学生心理健康的突发事件时,学校应当及时组织精神卫生专业人员对学生进行心理援助。

教师应当学习和了解相关的精神卫生知识,关注学生心理状况,正确引导、激励学生。地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对教师进行上岗前和在岗期间的精神卫生知识培训。

学校和教师应当定期与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沟通学生精神健康情况。

第十五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组织医疗卫生人员学习精神卫生知识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

医务人员在疾病诊疗服务中,应当按照诊疗规范的要求,对就诊者进行心理健康指导。

第十六条监狱、劳动教养所、看守所、拘留所和强制隔离戒毒所等场所,应当对服刑人员,被依法强制劳动教养、逮捕、拘留的人员以及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等,开展精神卫生知识宣传,关注其心理健康状况,必要时提供心理咨询。

第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卫生、司法行政、公安部门应当分别对本法第十二条至第十六条规定的单位履行精神障碍预防义务的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

第十八条 心理咨询人员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心理咨询技术规范开展心理咨询。

心理咨询人员发现接受咨询的人员可能有精神障碍的,应当建议其到符合本法规定的医疗机构就诊。心理咨询人员不得从事心理治疗或者精神障碍的诊断、治疗。

第十九条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社、互联网站等媒体应当开展精神卫生公益宣传。宣传报道和文学影视作品应当尊重精神障碍患者,不得含有歧视、侮辱精神障碍患者的内容。

国家鼓励和支持有关专业机构、志愿者对公众进行精神卫生知识宣传。

第二十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建立精神卫生监测网络,实行严重精神障碍发病报告制度,组织开展精神障碍发生状况、发展趋势等的监测和专题调查工作。精神卫生监测和精神障碍发病报告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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