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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职业病诊断争议申请鉴定的规定

关于职业病诊断争议申请鉴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有如下规定:

第五十三条 当事人对职业病诊断有异议的,可以向作出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鉴定。

职业病诊断争议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当事人的申请,组织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

当事人对设区的市级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医学教育网搜集|整理可以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再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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