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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核对时限,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报告暂行规定有如下要求:
第十条 医疗机构报告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或疑似的医疗质量安全事件后,有关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进行核对,核对时限要求如下:
一般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有关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对。
重大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有关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12小时内进行核对。
特大医疗质量安全事件:医学教育网搜集|整理有关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2小时内进行核对。
重大、特大医疗质量安全事件应当分别逐级上报至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卫生部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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