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管理办法对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的处罚说明如下;
第二十条 医疗机构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停止开展临床基因扩增检验项目,并予以公告,公告所需费用由被公告医疗机构支付:
(一)开展的临床基因扩增检验项目超出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核定范围的;
(二)使用未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的临床检验试剂开展临床基因扩增检验的;
(三)在临床基因扩增检验中未开展实验室室内质量控制的;
(四)在临床基因扩增检验中未参加实验室室间质量评价的;
(五)在临床基因扩增检验中弄虚作假的医学教育网搜集|整理;
(六)以科研为目的的基因扩增检验项目向患者收取费用的;
(七)使用未经培训合格的专业技术人员从事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工作的。
(八)严重违反国家实验室生物安全有关规定或不具备实验室生物安全保障条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