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营养改善工作各机构职能划分,营养改善工作管理办法有如下规定:
第十条 县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按照营养监测计划、方案,开展营养监测工作,收集、分析和报告营养监测信息,开展相关的流行病学调查、现场采样、实验室检测和评价。
第十一条 国家、省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指导、培训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开展营养监测工作。
第十二条 妇幼保健机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以及其他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营养监测计划、方案,参与营养监测工作,提供相应技术支持。
第十三条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对发现的人群营养问题,医学教育网搜集|整理应当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第十四条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医学、食品、营养等方面的专家对存在的人群营养问题进行分析、评价、研究,根据具体情况向公众提出相应的意见和建议。
对需要政府采取措施进行干预的营养问题,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