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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质量评价不合格的临床基因实验室处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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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管理办法对质量评价不合格的临床基因实验室处理规定如下:

第十八条 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指定机构对室间质量评价不合格的医疗机构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提出警告。医学教育网搜集|整理对于连续2次或者3次中有2次发现临床基因扩增检验结果不合格的医疗机构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责令其暂停有关临床基因扩增检验项目,限期整改。整改结束后,经指定机构组织的再次技术审核合格后,方可重新开展临床基因扩增检验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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