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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器械广告审查机关工作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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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办法对医疗器械广告审查机关工作内容规定如下:

第十一条医疗器械广告审查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依法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对审查合格的医疗器械广告,发给医疗器械广告批准文号;对审查不合格的医疗器械广告,应当作出不予核发医疗器械广告批准文号的决定,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对批准的医疗器械广告,医疗器械广告审查机关应当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医学教育网搜集|整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备案中存在问题的医疗器械广告,应当责成医疗器械广告审查机关予以纠正。

对批准的医疗器械广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通过政府网站向社会予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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