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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日常监管规定

关于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的日常监管,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管理办法有如下规定:

第十九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对下列内容进行日常监管:

(一)开办医疗机构类网站的,其医疗机构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二)提供性知识宣传和普通医疗保健信息服务的,是否取得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资格,是否超范围提供服务。

(三)提供性科学研究信息服务的,其主办单位是否具备相应资质,医学教育网搜集|整理是否违规向非专业人士开放。

(四)是否利用性知识宣传和性科学研究的名义传播淫秽内容,是否刊载违法广告和禁载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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