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申请提供的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中含有性科学研究内容的,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做出了如下的要求:
第五条申请提供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主办单位为依法设立的医疗卫生机构、从事预防保健服务的企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社会组织。
(二)具有与提供的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活动相适应的专业人员、设施及相关制度。
(三)网站或者频道有2名以上熟悉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和医疗卫生专业知识的技术人员提供性知识宣传的,应当有1名副高级以上卫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
第六条申请提供的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中含有性心理、医学教育网搜集|整理性伦理、性医学、性治疗等性科学研究内容的,除具备第五条规定条件外,还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主办单位必须是医疗卫生机构。
(二)具有仅向从事相关临床和科研工作的专业人员开放的相关网络技术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