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继续医学教育规定对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职能说明如下;
第六条 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在卫生部、人事部的领导下,由卫生部、人事部、解放军总后卫生部、有关卫生厅(局)、人事厅(局),高等医学院校、学术团体和医疗卫生单位的领导及专家组成。委员会下设若干个学科组,聘请有关专家担任学科组成员。委员会的职能是:
1 、研究全国继续医学教育的方针、政策,向卫生部、人事部提出建议;
2 、研究和提出全国继续医学教育的总体规划和实施计划;
3 、负责拟订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评审标准,申报、认可办法和学分授予办法等;
4 、负责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评审。评审结果作为卫生部批准和公布的依据;
5 、组织选编、出版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优秀文字教材、音像教材和远程继续医学教育课件。
6 、开展远程教育,推动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广泛深入地开展;
7 、对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医学教育网搜集|整理卫生部直属单位及相关单位的继续医学教育工作进行指导、检查和评估;
8 、负责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的评审。评审结果作为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和公布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