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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学教育网整理了卫生部继续医学教育规定特殊说明如下;
第二十八条 护士(助产士)的继续教育暂依照《继续护理学教育试行办法》执行。
第二十九条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会同人事行政部门可参照本规定,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医学教育网搜集|整理1991 年卫生部发布的《继续医学教育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的解释权属卫生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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