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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二类疫苗的流通,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有如下规定:
第十五条 疫苗生产企业可以向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疫苗批发企业销售本企业生产的第二类疫苗。疫苗批发企业可以向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其他疫苗批发企业销售第二类疫苗。
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可以向接种单位供应第二类疫苗;医学教育网搜集|整理设区的市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不得直接向接种单位供应第二类疫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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