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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禁止生产、销售劣药,医学教育网整理了关于劣药的定义范围说明:
第四十九条 禁止生产、销售劣药。
药品成份的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的,为劣药。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劣药论处:
(一)未标明有效期或者更改有效期的;
(二)不注明或者更改生产批号的;
(三)超过有效期的;
(四)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未经批准的;
(五)擅自添加着色剂、医学教育网搜集|整理防腐剂、香料、矫味剂及辅料的;
(六)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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