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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对第二类疫苗流通的处罚情况,有如下说明:
第六十三条 疫苗生产企业、疫苗批发企业向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医学教育网搜集|整理疫苗批发企业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第二类疫苗,或者疫苗批发企业从不具有疫苗经营资格的单位或者个人购进第二类疫苗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销售的疫苗,并处违法销售的疫苗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疫苗生产资格、疫苗经营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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