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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从事接种工作的处罚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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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学教育网整理了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中擅自从事接种工作的处罚规定如下:

第六十六条 未经卫生主管部门依法指定擅自从事接种工作的,医学教育网搜集|整理由所在地或者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有违法持有的疫苗的,没收违法持有的疫苗;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降级的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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