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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开具处方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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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不得开具处方的情况,处方管理办法有如下要求:

第四十七条 未取得处方权的人员及被取消处方权的医师不得开具处方。未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医师不得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

第四十八条 除治疗需要外,医师不得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学教育网搜集|整理医疗用毒性药品和放射性药品处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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