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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全国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委员会,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办法有以下说明:
第六条 卫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成立全国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委员会。主要职责是:
(一)对涉及护士执业资格考试的重大事项进行协调、决策;
(二)审定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大纲、考试内容和方案;
(三)确定并公布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成绩合格线;
(四)指导全国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工作医学教育网搜集|整理。
全国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卫生部,负责具体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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