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卫生知识

考试动态
复习指导
首页 > 公共卫生知识 > 卫生法规 > 正文

蛋白同化制剂和肽类激素医疗进出口规定

——●●●聚焦热点●●●——

查分预约> 有奖猜分> 考后关注>

蛋白同化制剂和肽类激素进出口管理办法对蛋白同化制剂和肽类激素医疗进出口规定如下:

第四条 进口供医疗使用的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进口单位应当报送以下资料:

(一)药品进口申请表。

(二)购货合同或者订单复印件。

(三)《进口药品注册证》(或者《医药产品注册证》)医学教育网搜集|整理(正本或者副本)复印件。

(四)进口单位的《药品经营许可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或者《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组织代码证书》复印件;药品生产企业进口本企业所需原料药和制剂中间体(包括境内分包装用制剂),应当报送《药品生产许可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代码证书》复印件。

(五)《进口药品注册证》(或者《医药产品注册证》)持有者如委托其他公司代理出口其药品的,需提供委托出口函。

上述各类复印件应当加盖进口单位公章。

打开APP看资讯 更多更快更新鲜 >>
精品课程

高效定制班

2025课程

4180

详情>>
取消
复制链接,粘贴给您的好友

复制链接,在微信、QQ等聊天窗口即可将此信息分享给朋友
前往医学教育网APP查看,体验更佳!
取消 前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