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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召回管理办法适用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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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召回管理办法对食品召回管理办法适用说明规定如下: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食品、食品添加剂和保健食品。

食品生产经营者对进入批发、医学教育网搜集|整理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后的食用农产品的停止经营、召回和处置,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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